國安法|大公文匯斥官批黎智英保釋損法治 湯家驊指誤解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欺詐等罪名,日前在有條件下獲批保釋。《大公報》、《文匯報》批評,指定法官李運騰的決定損害法治,更有署名文章質疑法官有外國國籍或物業、子女在外國升學,擔心被外國制裁而作出相關決定。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稱,大眾錯誤理解《港區國安法》不容許被告保釋。他解釋,只要可降低被告潛逃、干擾證人證供、干犯同類罪行的風險,法官都應批准被告保釋。湯駁斥,有人以政治或個人考量推斷法官決定,對法官不公平。
黎智英曾被拒保釋,早前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時,指定法官李運騰,最終批准他以1千萬元保釋,並施加不准離開住所、發佈貼文等條件。《文匯報》社評早前稱,即使法庭施加額外條件,黎智英都不會停止危害國家安全,又直言若法官裁斷未能忠於立法本意,就是罔顧職責;《大公報》社評則表示,黎智英是勾結外部勢力第一人,他獲准保釋違反法治精神,質疑法庭無力審理,必要時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要果斷行動。
身兼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及北京交通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傅健慈,在《文匯報》發表文章,指李運騰早前處理另一宗涉及《國安法》首名被告唐英傑,唐申請保釋時則被拒,傅批評李運騰雙重標準,又質疑他是否有雙重國籍、子女在外國升學、在外國持有財產物業、擔心被外國制裁及害怕自己和家人被起底。
湯家驊今早(29日)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稱,自己都有留意有關文章,文章的事實陳述不具爭議,但結論未必中肯。他指,社會普遍認為被控《國安法》人士不可保釋,其實是錯誤理解。他解釋,根據普通法原則的「無罪推定論」,法庭未有裁決前,被告都是無罪,而國際人權公約都提出要提供保釋權。
雖然《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不過湯家驊指,大眾忽略第41條,無論律政司有無書面同意提出檢控,都不會影響被告人申請保釋,「前面係話法官有理由相信,同完全唔可以保釋係兩回事。」
湯稱,法庭考慮批准保釋與否,視乎三大條件,包括被告潛逃、干擾證供或證人及再犯風險,如果法庭認為可減低有關風險,便會批准保釋。他舉例稱,一名被告罪名是「勾結外國勢力」,途徑都是通訊、會面、寫文章,當有關途徑都被禁止,再犯風險就不高,就算被告人再有方法通訊,都會違反保釋條件影響下次申請。
湯家驊續指,現時批評法官已成社會風氣,「如果一邊陣營鬧,都有另一邊撐,但而家係全個社會都鬧法官」。他又稱,香港有不少具法律地位、名望的業界人士,但較少人發聲維護,感到悲哀。他呼籲大律師公會、律師會等發聲。他又對社會政治氣氛高漲的情緒表示理解,但希望社會給予法庭空間,「唔好吓吓用政治角度解決」。
被問到有關文章是否構成藐視法庭,湯家驊稱,要視乎法庭是否認為該言論具份量及壓力,「如果係理性討論,(即使)有錯誤、誤解未必等如藐視法庭。」至於是否需要將部分涉違反《國安法》被告,安排至內地受審,湯家驊指,3種情況下可能需要,包括案件有外國勢力介入,令法庭裁決出現困難等。他認為,在有關情況下,被告要到內地受審是合理,因為《基本法》列明外交是內地負責,不過現時未出現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