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本月2日或之後抵港人士 最遲須於周一接受病毒檢測

撰文:陳家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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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第599J章)下的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本月2日或之後到港人士,須於到港後的第19或20天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在2日抵港的首批受新規定影響的人士須於今天(20日)或明天(21日)檢測。
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再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則可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本月2日抵港人士,須於今天(20日)或明天(21日)進行病毒檢測。(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政府早前表示,為了及早識別輸入個案,以達到外防輸入,參考專家意見後規定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並已完成14天檢疫的人士,在抵港後第19或20天須再次接受檢測,確保即使在病毒潛伏期超過檢疫期的非常罕有情況下,仍可經強制檢測找到漏網之魚。

根據強制檢測公告,任何年滿6歲或以上,在本月2日或之後到港,並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3條發出的檢疫令實行檢疫的人士,須在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進行檢測。該人士到達香港後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達當天作第一天起計。即本月2日抵港人士在15日完成14天檢疫,須於今天(20日)或明天(21日)進行檢測。

受檢人士必須於社區檢測中心檢測,他們須出示檢疫令上列明的身分證明文件,以及在可行範圍內出示檢疫令,登記檢測。他們亦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訊通知,在執法人員要求時,提供有關短訊供其查核。當局指,受檢人士如有病徵,應立即求醫,按照醫護人員的指示接受檢測,不應前往社區檢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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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表示,會嚴肅跟進相關人士有否遵從檢測公告,如未有遵從檢測公告即屬犯罪,可處定額罰款5,000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要求於指明期間內接受檢測。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即屬犯罪,並可處第四級罰款,即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政府呼籲,市民若對身體狀況有懷疑或有感染風險,例如曾到訪有疫情爆發的地方或曾接觸確診個案的人士,應盡快進行檢測,有效及早識別感染者。食衞局會視乎疫情發展及檢測參與率,在有需要時對個別群組作出強制檢測公告。

由周二(22日)起,外國地區抵港人士必須入住36間指定檢疫酒店,日前其中5間酒店提早以指定檢疫酒店模式運作。抵港人士須於機場乘搭專車指定酒店隔離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