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風波】法官問政府:如何將人大釋法應用在立法會議員宣誓?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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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問政府一方,如何就人大釋法演譯監誓人角色?(資料圖片)

就青年新政游蕙禎和梁頌恆上周二遭高院裁定宣誓無效,撤銷兩人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上訴一案,上訴庭鑑於原審法官區慶祥沒有處理人大就《基本法》第104條釋法問題,要求兩名上訴人表態。

不過,上訴方堅持本案不涉及釋法內容,不再爭拗,可是政府一方強調釋法對本港法院具約束力,不可以放到一旁不予考慮,並會於明天(周五)再作詳細解釋。

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擔心若到案件到終審法院才就釋法爭議,會令上訴庭不安,不過上訴一方堅持釋法與本案無關,更為免再引發危機,決定不再爭拗,不過張官未此罷休,在上訴一方完成陳詞後,下令案件押後明天讓代表政府一方陳詞,但特別要求解答以下三個問題:

 

1)   在不干預原則下,法庭應如何根據《基本法》104條下,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互相配合應用?另就人大釋法第二(三)段中「作真誠地及莊重地宣誓」這點,根據莊豐源案,應如何應用在《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
2)   就人大釋法第二(四)段有關監誓人的角色?
3)   立法會主席於2016年10月12日在宣誓事件的決定?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黃永俊攝)

政府:是次司法覆核不是針對一個仲裁者的決定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表明明天(周五)會作詳細陳詞,但指釋法對本港法院具約束力,不可以放到一旁不予考慮;並指出《基本法》第104條列明依法宣誓旳要求,但若不依法、不遵行的後果,因此《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在本案中適用。

余若海續指,但在第21條沒有列明,監誓人有權裁定宣誓者有否拒絕或忽略宣誓,此外《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也沒有列明有關宣誓,需要在立法會首次會議儘快進行;亦同樣地沒有列明監誓人是否需要執行《基本法》第104條。而根據釋法第二(四)段,只稱監誓人有權決定宣誓是否有效,而非是否拒絕宣誓。

余若海強調,今次司法覆核不是針對一個仲裁者的決定,而是審議因今次不涉及任何決定的裁決,所以審議《基本法》第104條的原則有否被違反。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3)條,若議員被裁定喪失資格,法庭有權作出宣布,以及頒下禁制令,禁止他們繼續以議員資格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