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浩天涉拍打警員頭盔 官指未確定陳為犯事者 裁襲警等罪不成立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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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被指去年7月「光復上水」遊行完結後,涉參與非法集結,並疑拍打便裝警員的頭盔一下,被控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早前受審。裁判官王詩麗今(12日)於西九龍法院裁決,指不能確定犯案人是被告,裁定陳兩罪均不成立。

被告陳浩天(30歲)被控去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連同身份不詳的人非法集結,及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陳指本案證明政府濫捕濫告

陳浩天離開法庭時在庭外稱,本案再次證明政府濫捕濫告,他幸運地被判無罪,但指不少人即使無被定罪,也會受到滋擾。

陳浩天離開法庭時十分輕鬆。(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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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隨遇而安沒打算離港

他形容現時隨遇而安,認為即使離開香港,也不見得情況會有好轉。他又謂,大家對於留港也感憂慮,但亦「無乜選擇」;他覺得在香港較為自在開心,沒打算離開。陳寄語,香港人不管身在何方,為了將來的共同目標,也要努力生存下去。

認為政府有規模地打擊反對聲音

被問及會否擔心被控違反國安法,陳笑著反問他做了什麼事情要被控。他續道,現時政府有系統、有規模地打擊反對聲音,一步一步鏟除異見人士,他也有可能成為下一目標。不過,他指最差的情況仍未來臨,及後又指「覆巢之下,焉有完卵」,並謂每個人也會面對苦難。

陳浩天裁決日遇上黎智英亦在同一法庭提堂。(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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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長陳國深早前供稱,當日下午5時許,因應上水廣場附近有人叫囂, 收到要佩戴防暴裝備的指示,遂前往上水中心停車場會合同事接收裝備。隨後同僚截查兩名少年,兩人被放行後,圍觀者仍不散去。由於現場的人不斷叫囂,陳擔心會受襲,決定向上水站方向離去。惟撒退期間,陳感到有人拍打頭盔,導致「頭盔少少移位,甩一甩咁」。

陳迅即轉身,目睹一名膚色白晢的男子縮手至腰間,該男戴深色粗框眼鏡及黑色口罩,身穿黑色上衣及綠色褲。由於圍觀者打開雨傘,該男數秒內「就係遮陣中消失咗」。陳其後與同袍走上地勢較高的花槽,以便防衞,但仍被襲擊。

錄影顯示,警員撤退時被大批群眾尾隨,當中有人曾向前伸手,但鏡頭未有拍攝到他伸手到何處。

陳浩天涉襲警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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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欠證據指犯案人是被告

裁判官分析指,控方欠缺證據直接指出犯案人便是被告。專家證人明言他不是辨認樣貌的專家,他以相片作對比,稱兩者右耳珠相若位置有一深色點,但沒有就其餘外露部份指出任何相同特徵。再者,專家只是指出案發錄影的片中人與被告衣飾相似。而事實上,片中人的眼鏡、肩袋和波鞋款式普通,並無特別的特徵。法庭認為,若以此斷定犯人即被告,是極不穩妥的做法。

裁判官續道,控方指稱的犯案片段時間短,就算拍到犯人的正面,其面形、鼻子、嘴巴、下顎也被口罩遮蔽,法庭無法單憑相中人露出的眼眉辨認容貌。本案缺乏清晰拍到犯案者全貌的影像,以讓法庭對比。

無法證明使用八達通者是被告

另外,警方事後拘捕被告時檢取了一張八達通卡。根據記錄,當日下午有人使用該卡進入大圍站,之後於上水站出閘。裁判官稱,無證據指當日使用該卡的人就是被告,而即使被告是持卡者,也不代表他在案發現場出現及犯案。

她引述警員證供,指警員在5時15分已遭包圍,但該八達通卡在上水的出閘時間為5時32分,如果被告當刻迅速加入人群施襲,時間上亦有點緊逼。由於法庭未能確認身份,遂裁定兩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175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