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派倡修改議事規則 瞓覺、叫囂、 擲蕉 何謂行為不檢?

撰文:李彤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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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梁國雄早前在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搶去政府機密文件,發展局其後報警。署理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天指,不文明及不檢行為不應再在立法會上出現,並會向議事規則委員會轉達政府意見作跟進。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謝偉俊建議,引入罰款和罰不准開會等措施,阻嚇有關行為。
其實,立法會議員不時使用道具示威、高聲叫罵,更出現過向官員拋擲道具或衝出主席台等情況,均被立法會主席以行為不檢為由,而驅逐出會議廳。不過,亦有議員曾被發現在會議期間睡覺或看寫真,但他們都可以繼續安坐會議廳中開會,到底何謂行為不檢呢?

以往立法會常有議員用道具或衝出座位示威。(資料圖片)

立法會會議期間不時出現議員用道具示威、掟物或衝出主席台阻止會議進行等場面。立法會主席或委員會主席可按《議事規則》第45條,裁定該名議員行為極不檢點,須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該次會議。至於甚麼行為才是不檢點,《議事規則》未有明確例明,只有提到議員進出立法會會議,在衣飾及舉止上須保持莊重。

有建制派議員指,立法會的確沒有對「行為不檢」作出明確定義,議員是否行為不檢點須由主席作出裁判,如有議員刻意阻礙會議廳內的通道、搶文件、拋擲物件等,這些行為都不用爭議,相信主席會作出合理的裁判,市民亦可判斷到甚麼行為是不檢點。至於有議員曾在會議廳中看寫真是否不檢點,他認為有關行為的確不尊重議會,但未至於阻礙會議進行,可能因此不構成行為不檢,可以繼續開會。

行政長官梁振英出席答問大會時曾被灑溪錢(資料圖片)

有民主派議員指行為是否不檢點是主席的主觀判斷,而且在不同主席手上都有不同理解,認為有關定義的闊度很大,不能用劃一的標準去界定。他又指民主派所做的行為都是因政治上不滿,不應視為不檢點而被制止,否則只會令主席與議員之間的矛盾加深,亦無助解決問題。

於2011年,立法會曾經修改《議事規則》,將驅逐議員的權力由原本只有立法會主席、常設或專責委員會主席,延伸至所有委員會主席。時任議事規則委員會主席譚耀宗指,該屆立法會中發生過28次議員行為不檢的事件,當中包括擲香蕉、掃檯、以冒犯性言詞攻擊官員等,令立法會的形象受拖累以及工作受阻,希望藉收緊《議事規則》改善有關情況。有關修訂最終在44票贊成,4票反對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