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毛出席辯論賽向林鄭示威遭票控 判囚七天准保釋候上訴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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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梁國雄(黑衣)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右四)同被裁定擾亂出席者條例罪成。(鄭秋玲攝)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梁國雄及人民力量譚得志,去年5月在一報業集團舉辦的校際辯論比賽中,就人大八三一的決定,向在場的政務司長林鄭月娥示威表達不滿,梁及譚二人因而被票控故意妨礙其他出席者,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案件今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杜浩成裁定梁及譚二人罪名成立,各被判入獄7天,其中譚准緩刑12月,長毛則須即時入獄,但准以4千元保釋等候上訴。

長毛:囚得住我軀殼,囚不到我靈魂

梁國雄在庭外表示,今次再被判入獄,他的態度依然「囚得住我軀殼,囚不到我靈魂」,他又指,依照今次的判決,「以後世界仲有示威?」有高官出席的場合,如升旗禮、國慶酒會等,都是由多人參考、籌備多時,他形容對今次裁決感到「沉重」。至於被判緩刑的譚得志則指,無料到會被判囚,以為只是罰款或社會服務令,他亦會提出上訴。

雖然兩名被告梁國雄及譚得志求情時堅稱,他們當日行為不涉暴力,但裁判官指出,當日的場館屬專用地方,使用者不應受到滋擾;若當日示威者的行為真的涉及暴力,控方可引用公安條例及其他法例檢控,而本次引用的條例,亦包括入獄刑罰,故他毋須考慮被告當日行為是否涉暴力行為。

兩被告被控於去年5月15日在伊利沙伯體育館,星島校際辯論比賽舉行時,突然冒出並叫喊口號製造聲浪,被控故意妨礙、騷擾、平擾或煩擾其他出席者,違反《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二人被票控的條例,最高刑罰為入獄一個月及罰款五千元。

裁判官杜浩成稱在文娛中心和平集會的人士,其憲法權亦須受到保障。(資料圖片)

官指被告可選擇不侵擾的方式表達

裁判官杜浩成在裁決指出,當天所舉行的辯論比賽,屬全港性校際比賽,對於參加者而言是獨一無二的,而示威者可以選擇在任何時間其他地方示威,即使在該比賽中示威,仍可採取不侵擾的方式表達,如展示橫額標語。

杜官又指,文娛中心內的集會,應受憲法保障,案發時有超過2千名包括星島職員、學生、主禮嘉賓等人在場,他們正行使他們受憲法保障的集會權利,而觀眾當日到場的目的,是聆聽場刊所載的嘉賓及評審發言。任何人故意妨礙或侵犯這班使用者所的憲法權利,都應受刑事制裁。

然而,當日除兩名被告及其他示威者當日帶備示威用具前往場地,其衣著及手持物品十分類近,可見是早有預謀的。且兩被告是明知該大型活動是和平集會,仍與其他示威者發出巨大聲響,當現場職員要求他們停止示威,及觀眾反應明顯不歡迎被告行為後,被告仍繼續,導致大會要取消嘉賓致辭環節,被告與示威者又在現場手持雨傘,阻擋觀眾視線及星島攝製隊工作。裁判官指今次裁決,是要保障在文娛中心合法使用者的憲法權利。

辯方律師指非暴力示威應予以包容

梁國雄代表律師聽取裁決後,向裁判官提出在考量刑罰時,應考慮到在多元社會裡,若有人發表「令人介意」的意見,而該意見是與時下社會問題有關,在不涉及暴力的情況下,應予以包容,指將被告行為放在公眾地方是無問題,裁判官即反駁說若在街還上「唔鍾意聽」的話可以走,但該大型活動已籌備一年,觀眾及參與者對活動有期許,兩者在空間上是有所不同,又指,無法律理論分辨哪些意見比較重要。

公眾旁聽席幾近坐滿,包括兩名被告的支持者。裁判官在甫開庭便先表示,進行裁判是須「高度專注」,不希望有任何騷擾。

梁國雄曾要求換官審理但遭杜官拒絕

梁國雄在開審時曾稱,他曾多次公開批評杜官,怕杜官會對他不公,要求杜官回避審理本案,並換由其他裁判官審理,但遭杜官拒絕。杜官今天在裁決判詞中,用了16頁解釋他當日駁回梁這申請的理由,杜官稱他會恪守司法誓言,聆訊時只根據呈堂證據判案,不揣測梁對他的批評,並強調:「本席(會)全部拋諸腦後」。

案件編號:ESS3896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