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媒女記者不滿警方修定傳媒代表定義 入稟求司法覆核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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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早前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機構。一名網媒女記者指修改定義後,網媒記者身份不被認同。她認為修訂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今(24日)到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頒令取消該修訂。
申請人曹敏儀,答辯人為警務處長鄧炳強。
申請人在申請書指,網媒記者和傳統媒體的記者,在工作性質上沒有分別,因此他們在採訪時,應受到政府相關部門一視同仁的對待。
案件編號:HCAL231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