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樂器批發商 提供非法回佣4.4萬元 誘導師轉介學生買樂器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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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24日)落案起訴一間本地樂器批發商、其董事兼股東,以及其銷售總監,控告該公司及二人,涉嫌向五名樂器導師提供非法回佣共逾4.4萬元,以轉介學生向該批發商購買樂器。各被告將於星期四(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被告包括俊文樂器貿易有限公司、董事兼股東楊樂華(46歲)、銷售總監鄧沛桓(37歲),同被控六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a)條。
俊文樂器是香港一間樂器批發商。案發時楊樂華是俊文樂器的董事兼主要股東,負責處理該公司的財務事宜,而鄧沛桓則是該公司的銷售總監。根據一貫安排,俊文樂器會向介紹學生到該公司購買樂器的音樂導師提供回佣。
控罪指俊文樂器、楊樂華及鄧沛桓,涉嫌於或約於2013年1月11日,至約於2014年4月14日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5名音樂導師提供6筆回佣,每筆回佣由逾1,400元至2萬元不等,總值逾4.4萬元,作為有關音樂導師協助和安排6名顧客向俊文樂器購買7件樂器的誘因或報酬。
涉事音樂導師為2名私人小提琴導師、2名私人大提琴導師及1名音樂學校導師,而相關顧客則是涉事樂器導師的1名學生及其他5名學生的母親。
有關顧客據報以逾14萬元,向俊文樂器購買4個小提琴、2個大提琴及1個中提琴。有關顧客並不知悉該回佣安排,亦從未有人向他們尋求批准以接受回佣共逾4.4萬元。
楊樂華及鄧沛桓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