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櫥窗設計師涉藏鎅刀 前同事力證乃工作用具 官指證據不足罪脫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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櫥窗女設計師去年11月清晨穿黑衣在旺角與西裝男糾纏,當日有網民號召聚集以支持理大的示威者,女設計師後遭警員拘捕,並被發現其背包內有鎅刀、剪刀、螺絲批、六角匙等,從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16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相信警員的供詞,惟認為控方未能排除被告因工作而帶備該些工具,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女被告為蔡麗怡(30歲;櫥窗設計師),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她於2019年‪11月18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合途的工具、即1把鎅刀、1把剪刀、1支螺絲批、1支六角匙及1卷尼龍釣魚絲。

警見被告與西裝男糾纏但未理解原因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稱,一名警員供稱當日清晨6時40分,在旺角巡邏時聽到有人大叫「警察,救命」,他趕至時發現身穿黑色衣裝的女被告正與一名西裝男互相拉扯,被告擺脫西裝男逃去;但遭西裝男扯下背包。警員在西洋菜南街及水渠街交界截停被告,並在被告背包發現魚絲、手套、口罩、防毒面具、膠紙、生理鹽水和繃帶等。劉官相信該警員的證供,但提到警員承認不知西裝男與被告的拉扯原因,事後亦無法尋回西裝男子了解事件。

前同事指當日原到旺角買膠板

被告的一名前同事亦有作供,並稱他與被告當時均為櫥窗設計時,為公司各分店設計櫥窗的陳列貨品、燈飾、廣告版等。

去年11月,被告與他經常被派到不同的分店設計櫥窗;當天被派到上環PMQ 分店工作,他早上8時半於在旺角始創中心附近吃早餐,然後就出發到新填地街的膠片公司買膠板;他之後收到上司指被告被捕,叫他不要上班,故當天無見到被告。

工作上會用鎅刀及六角匙等

同事又稱,因工作需要,他們會隨身帶備鎅刀及剪刀等工具,有時要固定公仔擺設底座亦會用上六角匙,吊起廣告物料則會用上魚絲等;他們亦會帶備手套、口罩、防毒面具、膠紙等,以便標示擺設品的位置、噴漆等,但他同意工作時不會用到生理鹽水和繃帶。

劉官認為前同事的證供亦合乎邏輯,認為他實話實說,又指法律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並不涵蓋所有可以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控方必須證明涉案的物品是攻擊性武器、爆竊類工具(如百合匙、棍)或用作綑綁人身的工具。

官指被告行為惹人懷疑

惟劉官認為庭上針對被告的證供,並不屬於以上任何一個類別,被搜出的鎅刀、剪刀、螺絲批本質上有正常和普通用途,它們亦沒有被改裝,因此不屬於攻擊性武器。

至於生理鹽水和繃帶,及她面對警員時逃跑,行為惹人懷疑,但未能排除被告因被西裝男無故襲擊而逃跑;未能肯定她是畏罪潛逃,故認為不能排除被告身上的物品確實有合法用途的情況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 11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