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居屋14按共借632萬元 業主被判罰1萬元
撰文:羅保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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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午公布,粉嶺景盛苑一間未補地價、私下抵押予財務公司借貸的居屋,業主及最後接受業主抵押的財務公司昨日均被判刑事罪成,各被判罰款1萬及8萬元。《香港01》發現,過去7年間,該業主先後曾14次向10多間財務公司抵押單位,總借貸額達632萬。
根據《房屋條例》規定,所有未補價的資助房屋單位,在未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的情況下,如發現被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這樣做,均屬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而《房屋條例》第27A條亦將第17B條規定為無效的讓與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香港01》翻查註冊紀錄,涉事業主姓何,為粉嶺景盛苑A座高層一居屋單位的業主,於1995年以68萬元買入,單位面積433方呎,並向銀行做九成按揭。2003年業主因財困而被人入稟申請破產;之後到2009年便開始在未補地價或事先得到房署的批准情況下,向10多間財務公司抵押物業。
該名業主由2009年至2015年、短短7年間,先後14次向十多間財務公司抵押單位,借貸6百多萬元,每次借貸介乎8萬至150萬元。
該名業主向是次涉案的財務公司為金鳳凰融資財務有限公司,於2014年先後2次作出抵押,借貸近3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