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童參與理大示威判保護令 上訴庭指輕 改判感化社服令兼留案底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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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大學去年11月有大批示威者聚集,警方包圍大學期間,另一批處於理大外圍的示威者,兩名14歲男女當日因參與非法集結,被判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但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要求上訴庭覆核刑期,上訴庭今(13日)改判兩人感化及社會服務令,二人均會留案底。

涉案女童14歲10個月,男童則14歲1個月,兩人涉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參與非法集結,原本同被判兒童保護令。

上訴庭今改判女童接受感化1年;男童則改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兩人均需要按監管人員指示居住、學習及工作,除了有准許或家長陪同外,每天晚上8時半至翌日早上6時半要留在家中,若監管人員要求,他們也要按指示接受精神及心理治療。

律師未證被告是需要保護的兒童

上訴庭判辭指,判處保護令必先要證明被告為法例中所指,需要受保護的兒童,惟兩被告的律師在裁判法院聆訊中,未有向原審裁判官何俊堯闡述有關要求,情況不理想。

兩童在案中的角色積極

再者,原審裁判官稱兩被告在案中的角色被動,有關裁定屬錯誤,據案發片段顯示,二人在示威者前排,女童用雨傘遮掩移路障的人,男童更涉做手勢指示示威者停止或後退,二人均為其他示威者壯膽,男童的角色更為積極。

本案判刑應具阻嚇性

上訴庭亦指,保護令目的為助被告更生,缺乏向他們施以阻嚇的作用,根據黃之鋒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原則,本案判刑應要兼備懲罰及阻嚇性。原審裁判官基於錯誤的事實裁定,判處沒有懲罰及阻嚇性的刑罰。

女童患有抑鬱及創傷後壓力症

至於男童的案件,上訴庭認為雖然報告指出,判處感化令較社會服務令好,但並沒有表示他不適合社會服務令,決定判處社服令。

案件編號:CAAR3/2020

反修例運動中遭加刑及律政司求覆核刑期案件。(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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