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助理館長不滿連續工作30天只獲補鐘補償 要求司法覆核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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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圖書館當年由建築署全權負責設計及監督工程,於九七前後引發設計爭議。(中央圖書館網頁)

香港中央圖書館地圖圖書館的一名女助理館長,不滿當圖書館舉行「閱讀繽紛月」時,她連續工作逾30天,卻未能享有一日休息日,只能獲補鐘作補償,遂入稟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要求撤銷補鐘決定,同時要求法庭裁定《公務員事務規則》列明公務員不得申領公眾假期的規定,違反《公眾假期條例》及《基本法》第36條保障巿民勞工福利的規定,下令康文署重新檢討其政策,以及賠償過去五年她未享有每周一天休息日和公眾假期的損失。

申請人莫凱珊為公務員,現為康樂文化事務署轄下香港中央圖館地圖圖書館助理館長,答辯人為康樂文化事務署署長。

申請人親撰入稟狀指,根據《公務員事務規則》規定,公務員返工時間定為每周44小時。

申請人稱「閱讀繽紛月」連續工作30天

香港中央圖書館每年定時在暑期舉行「閱讀繽紛月」,申請人需要工作五日後,館方還要她在連續兩個休息日上班工作,結果她需要連續工作30天以上,但於2016年8月15日,康文署管理層卻錯誤地根據《公務員事務規則》第547段及669(1)段,以公務員不得申領公眾假期及她在連續兩個休息日上班不足8.8小時標準工時為由,只批准她獲一比一的補鐘形式作為補償,申請人認為署方的決定違反《僱傭法例》、《公眾假期條例》和《基本法》第34條保障巿民享有勞工福利的規定。

她現要求法庭撤銷康文署對她超時工作只獲補鐘的決定,另要求法庭宣布《公務員事務規則》第547段中指,公務員不得申領公眾假期,有違《公眾假期條例》,康文署須重新檢討政策,考慮給予休息日代替,和賠償她於2011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這五年來未享有每周一日休息日及公眾假期的損失。

案件編號: HCAL 204/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