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洲爭議】奧雅納挪用政府資料僅罰停投標 律師:或涉刑責跟進

撰文:陳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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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政府進行橫洲發展項目研究的顧問公司奧雅納(ARUP),被揭發引用未公開的政府數據,為新世界發展做研究,被罰停止投標3個月,惟不少立法會議員批評罰則欠果效。有律師則指,一般而言,如顧問公司有意圖外洩機密資料,或干犯《盜竊罪條例》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而顧問公司違反保密責任,政府亦可視之為毀約,申請民事索償。
政府發言人則回應指,房屋署會約見該公司,考慮採取適當跟進行動,包括索償。奧雅納表示,已知悉政府決定,沒任何補充。

協助政府及新世界進行橫洲研究的奧雅納,因曾引用未公開數據為新世界做研究,被罰停止投標3個月。(資料圖片)

就今次奧雅納事件,有業界人士透露,一般顧問公司其實並無就政府的「保密資料」採取特別嚴密的保密措施,更經常通過共用伺服器儲存空間於同事間分享,「全公司嘅人都可以取閱」,故存有洩密風險。據知,不少涉及政府部門的資料,即使列明不得為其他顧問項目所使用,亦經常其他項目負責人取用。

熊運信指,法官考慮減刑屬於酬情權。(資料圖片)

涉盜竊罪或不誠實取用電話 惟舉證門檻高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指,一般而言,顧問公司把機密資料外洩,若證明有人故意把資料洩露,便有機會干犯《盜竊罪條例》,而因有關資料多會以電郵等往來傳送,若是經電子平台外洩,亦有觸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不過熊運信強調,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舉證門檻非常高,「資料係可以偷,但問題要有證據係有人委託佢(顧問公司)偷。」他又指,如顧問公司以員工疏忽大意作辯護,控方就須證明有關員工撒謊。

熊運信又指,一般而言,委託人聘請代理人做顧問研究,即使雙方的合約未有訂明條款,代理人都有誠信責任(Fiduciary Duty),須對相關資料保密。故若奧雅納破壞此誠信責任,法律上已可被視為毀約,政府有權入稟民事法庭追討損失。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如單靠現時所知資料,未能斷定奧雅納涉刑事罪行,「舉例可能係有人將相關資料擺咗上網,員工喺網上發現,節錄出嚟,無罪㗎。」不過他指,警方進行相關搜證不困難,冀政府盡快跟進,向社會清晰交代事件。

 

新世界:對事件感驚訝

新世界發言人回應查詢指,集團對發展局證實奧雅納未經批准,採用政府資料於永寧村項目感到驚訝,並對有關過程及奧雅納如何收集資料皆不知情,亦從不干涉及指示該公司採用那些資料撰寫報告。

發言人指,聘用奧雅納是基於該公司為國際知名的專業顧問公司,一直參與本地不同公私營機構的各類大型基建工程項目,資歷深厚,是行內專家;就發展局披露的情況,集團現正了解事件。

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犯盜竊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最高可處監禁10年。而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任何人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取用電腦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5年。

根據《盜竊罪條例》第3條
(1) 任何人如─
(a) 相信他在法律上有權利代表其本人或第三者剝奪另一人的財產;或
(b) 相信另一人假若知道某項挪佔行為及其有關情況後會同意他如此辦;或
(c) (除了他是以受託人或遺產代理人身分獲得財產外)相信採取合理的步驟亦不能找到擁有該財產的人,
則該人挪佔屬於該另一人的財產,不得被視為不誠實。
(2) 任何人挪佔屬於另一人的財產,即使他願意就該財產支付代價,亦可以是不誠實的。

《盜竊罪條例》第4條則列明:
(1) 任何人行使擁有人的權利,即相當於作出挪佔行為,包括他並非藉偷竊而(不論是否不知情地)獲得財產,但其後卻就該財產行使權利,以擁有人身分保有或處理該財產。
(2) 凡財產或財產上的任何權利或權益,以有值代價轉讓給或看來是以有值代價轉讓給一名真誠行事的人,而該人其後行使他相信是已經獲得的權利,則該項權利的行使並不因轉讓人的所有權欠妥而相當於對該財產的盜竊。

《盜竊罪條例》第9條
任何人犯盜竊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