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水佳麗讚掟汽油彈少年「優秀細路」 司法機構裁投訴不成立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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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15歲少年早前承認一月初在元朗街頭投擲汽油彈,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判處男童18月感化,當中9個月須入住青少年院,並形容少年是一名「優秀嘅細路」。司法機構及後收到公眾針對裁判官水佳麗審理此案的投訴。
司法機構今日(22日)發表聲明,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該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地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縱使水佳麗對被告人的評價「有失中肯」,但水佳麗於量刑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故裁判投訴不成立。
司法機構收到公眾就水佳麗裁判官審理屯門法院少年法庭一案的投訴。投訴指,裁判官於量刑時稱讚被告人是「優秀嘅細路」、「滿腔熱誠」,態度偏頗,而輕判被告人會令公眾誤以為暴力的行為值得鼓勵。
就上述投訴,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有關投訴不成立。總裁判官指,根據有關判刑理由的前文後理,水佳麗勸誡被告人單憑「衝動」和「熱誠」行事而觸犯法律,只會令父母感到痛心、難過,認為該言論沒有直接或間接地鼓勵任何形式的暴力或犯罪行為。
認為無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
總裁判官蘇惠德又指,留意到上訴法庭於判罰覆核申請的判詞中提及,水佳麗認為被告人過往是「優秀」的評價,是「有可商榷之處」、「有過譽之嫌」,但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支持她是表面偏頗的結論。
上訴法庭的判詞指出,「雖然原審裁判官對被告人的評價有失中肯,但申請人(即律政司長)並不是以她有偏頗(bias)為覆核刑期的理由」。上訴法庭亦沒有表示裁判官的言論構成表面偏頗的情況。
總裁判蘇惠德官認為,縱使水佳麗對被告人的評價有失中肯和就被告人的求情因素賦予不恰當的比重,而犯上錯誤,但水佳麗於量刑的言論,沒有就被告人被定罪的犯罪行為表達任何含有政治傾向性的立場,亦沒有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