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健華非禮視障女 張指其定罪率只逾千分之一 上訴庭即駁回上訴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於30多年前,五度非禮就讀同一視障學校的女童,被判囚33個月,他不服定罪上訴,上訴庭早前拒受理其上訴,他今(21日)再作申請。張健華堅稱女事主認錯人,認為案中有多個「巧合」,其定罪的機會率只有1024分之1,原審法官卻裁定屬毫無合理疑點,不過上訴庭認為定罪穩妥,即日駁回申請。
5非禮罪成囚33月
上訴人張健華被裁定於1982至1986年間,在校內的圖書館、康樂室和烏溪沙夏令營宿舍等地方,非禮事主X。而事主當時介乎7 至12 歲,他最終被裁定5項非禮罪成,被判囚33個月。他早前已曾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但被駁回,而他今日更新其上訴理據,再申請上訴許可。
張指案中多項巧合
張健華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辭,他在上訴文件中表示,案中有多項「巧合」,包括事主多次被性侵時也沒人目擊,事主被侵犯後明知游水會有身體接觸,仍叫「健華哥哥」教游水,種種「巧合」加起來,其定罪的機會率只有1024分之1,但原審法官卻裁定已達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認為事主認錯人
張又指,事主作供時也未能記起何時認識「健華哥哥」、其身高、輪廓、聲音特點,也取消了用聲音認人的程序,認為定罪不公。他稱,社工當時接投訴後,其實是就學校泳池發生的性侵事件調查,非就烏溪沙夏令營事件,而他從未在校內教游水,認為事主認錯人。
上訴庭為定罪穩妥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直言,本案爭議為有否認錯人,並非證人提供的每一個細節要互相脗合才可以信納其供詞。彭官直言張是校內「明星」,事主又稱犯人用游泳獎牌誘她獨處,侵犯時更曾「面貼面」。上訴庭最終認為定罪穩妥,即日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CACC18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