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鞍山火人案|涉現場講粗口夫婦 擾亂秩序罪脫 律政司提上訴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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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鞍山港鐵站去年11月11日發生火燒人事件,一名地盤工追截黑衣示威者時,在天橋與群眾爭執,被潑燃料及點火,皮膚4成燒傷。一對夫婦被指在場以粗口指罵事主,同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受審後被判無罪。律政司今(8日)回覆查詢時表示,已就裁決提出上訴。
女被告陳海雲(33歲)及男被告鄺耀文(39歲),原被控當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公眾秩序行為。
裁判官林希維早前裁決前表明,案件是法律問題而非政治問題,不希望法庭的判決會引起政治爭端。他認為兩名被告的行為只想令事主無面目地敗走,沒有傷害對方的意圖,又指出事主對罵他人,粗鄙程度不相伯仲,沒證據顯示二人的行為引起事主其後被縱火,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涉案裁決被投訴不是基於事實
司法機構今指,由今年七月開始,如任何案件出現大量關於法官行為而內容相同或類似的投訴,投訴法官行為秘書處會在司法機構網頁公布投訴的要點、調查結果及所涉考慮因素。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本案為其中一宗被投訴的案件,相關投訴指裁判官就案件的判決不是基於事實,存有偏見。因相關法庭程序尚未完結,司法機構稍後會作出回應。
律政司今回覆查詢時則指,已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以案件呈述的方式提出上訴。由於案件司法程序仍在進行,律政司不適宜就案件作進一步評論。
案件編號:ESCC258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