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陳虹秀涉暴動案|辯方指陳只籲警冷靜 控方反駁未勸止示威者
「陣地社工」陳虹秀等8人涉嫌參與去年8.31灣仔暴動案續審,控方今舉證完異,部份辯方律師認為證供薄弱,要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並有律指控方根本無法指出案中各被告實際上作出了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其中社工陳虹秀更只是勸在場警員冷靜,控方亦只憑裝束指控被告。控方卻指陳當日穿上印有政治表述字句的上衣,又未有勸阻示威者,反而叫未有阻任何人離開的警員冷靜。沈官將於明日就被告是否表證成立作裁決。
本案共涉5男3女被告,包括:余德穎(24歲,自僱人士)、賴姵岐(23歲,女,學生)、鍾嘉能(27歲,電腦程式員)、龔梓舜(23歲,廚師)、陳虹秀(43歲,女,社工)、簡家康(19歲,無業)、莫嘉晴(24歲,女)、梁雁彬(25歲,無業)。他們被控1項暴動罪,指他們於去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龔另被控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同日在灣仔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一個汽油彈和一枝伸縮棍。
警員稱片段能辨認到各被告
負責觀看現場閉路電視片段的警員陳超勁供稱,當日接近黃昏的時候,現場人山人海,但在街燈下,影片仍能顯示出現場環境,而被告身上的衣物亦有特點,故可以從閉路電視片段中認出不同的被告,因此不認同辯方指警方有「認錯人」之嫌。但陳承認與第三被告一樣,身穿深色衣服、長運動褲、Nile 白球鞋等裝備的人亦有許多。
指警長曾拿被告背包行來行去
控方表示舉證完畢後,辯方大律師石書銘大律師有就第四被告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作出陳辭,他指警方第四被告的背包藏有汽油彈和伸縮棍,但從閉路電視可見,被告被警員制服後,其背包倒在地上,並由一名警長撿起;但該警長並沒有立即將背包交到警署,反而攜被告的背包走來走去,當中更一度離開閉路電視的錄影範圍,其後警長又回到閉路電視片段中,並在現場翻查被告背包內的物件,最終他在往醫院驗傷時,亦將背包帶在身上。石大律師表示,基於片段顯示控方的證物鏈存有漏洞,不能排除有插贓嫁禍的嫌疑。
控方否認警插贓嫁禍
控方則回應稱警長蒐證時「程序有錯,但唔代表無發生過」,而警長於庭上亦堅定地供稱該些物品是從被告身上搜出的,又指即使被告被搜出的是一支警棍,亦不能排除是被告從非法渠道所購入的,不能因此斷言警員插贓嫁禍。
陳虹秀只呼籲警方克制及冷靜
代表陳虹秀的資深大律師潘熙則稱,控方沒有任何證據指控陳與現場其他人士有共同意圖破壞社會安寧,又指陳只是在現場呼籲警方克制、冷靜以及給示威者時間離開,控方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陳實際上有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根本沒有任何定罪機會。
控方認為當日情況憑裝束定罪
沈官亦數度追問控方,指控方是否認為單憑其裝束和衣著就能把所有在現場拘捕的人士以暴動定罪。控方卻稱,按當日情況,任何人只要身穿特定衣著和裝束出現在暴動現場,即可被定罪,但亦請求法庭考慮當日的特殊環境和被告等人的留在現場參與暴動的意圖。
指陳未有勸止示威者
控方卻反駁稱,陳虹秀當日身穿著印有「我地係社工守護公義」字樣的上衣,此舉明顯屬政治表述,又指陳當時沒有勸阻或制止示威者,只是單方面以廣播形式要求警方冷靜和讓示威者離開,但其實警方一直沒有阻礙任何人離開現場;因此,控方認為陳當時的行為已經屬於向警方挑釁和破壞社會安寧,因此法庭足以將她定罪。
案件編號:DCCC 1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