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改《警察通例》 配合傳媒工作設前提:「不影響行動效率」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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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今日(23日)正式修訂《警察通例》下第39章「警察與市民和傳播媒介的關係」,除了更改「傳媒代表」的定義,刪去記協證或攝記協證持有人外,在「如何配合傳媒工作」部分亦有修訂,加設一項前提:「不影響行動效率」。
據警隊網頁,有關通例文件已經更新修訂。在「傳媒代表」定義部分,舊版有三項,包括︰報館、通訊社、電視台及電台所發出的身分證明文件;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
修訂後,改為兩類︰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即警方不承認記協證及攝記協證持有人為「傳媒代表」。
另外在「如何配合傳媒工作」部分亦有修訂,加入新前提「人員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取代舊版的「在事發現場的人員」。
警方昨日(22日)致函四個傳媒協會,通知將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指「定義變得更明確及清晰,更能協助前線人員辨別進行正常採訪的記者。」
八大傳媒工會發聯署聲明強烈反對,本港七所大專院校的新聞系和學院發表亦聯署聲明,促煞停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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