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釋法遊行案|吳文遠等3人上訴被駁回 法官指警方安排合理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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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主席吳文遠等8人於2016年不滿人大釋法,在遊行示威時與警方衝突,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罪成,各人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吳與另外2人不滿定罪,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但高等法院今(17日)頒判詞駁回3人的上訴。法官認為即使如上訴方所述,當日屬「即興遊行」,警方的人群管理安排合理,已平衡示威者的憲法權利與維持秩序的需要。

在本案提出上訴的3人為:吳文遠、周嘉發及鄭沛倫。三人分別就煽惑他人非法集結罪、阻差辦公罪及非法集結罪被定罪。吳及鄭被判監禁14天,緩刑1年;周則被判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質疑當日屬「即興遊行」的說法

法官指,雖然上訴方指當日是「即興遊行」,警方應要作出配合,但有關責任並非絕對,亦質疑當日屬「即興遊行」一說。法官指即使當日是「即興遊行」,但示威活動覆蓋範圍大,而且時間頗長,由中環至西環的一段示威未有事前通知警方,對警方的資源及人手調配造成一定困難。不過,警方的人群管理安排合理,示威人士的合法權利沒受到不恰當的限制,已平衡了憲法權利及維持秩序的需要。

法官認為,吳不可能不知示威者若聽他呼籲,強行越過鐵馬,必會使用一定程度武力,而他也知道這樣會導致出現擾亂秩序的行為,從而破壞社會安寧,因此認為原審裁斷正確。

至於其餘兩人的控罪,法官認為警員多次警告縮手,周仍拉著吳的左腳與警方角力,是故意阻撓警方帶吳離場;而鄭推鐵馬往馬路方向,明顯是粗暴、具攻擊性或違反公共秩序行為,超越民主社會可容忍的程度。

案件編號:HCMA49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