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招雙倍印花稅退稅被裁定只優惠「一換一」業主 稅局上訴得直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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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三年前為壓抑樓市炒風,推出俗稱「辣招」的雙倍印花稅(DSD)政策,但准自住用家以「樓換樓」方式作買賣,則可獲豁免,惟一個小家庭因為家中增添新成員,把手頭兩個細物業一併出售,以換購一個較大的單位,卻被稅務署指不乎合「一換一」的原則,拒絕退還27萬元印花稅。該業主不滿,早前提司法覆核獲勝訴。稅局提出上訴,上訴庭今下判詞,認為當初的立法原意,確列明優惠只適用於「一換一」的業主,認為本案的業主的「二換一」情況並不適用,不能享有退稅優惠,故裁定稅務局上訴得直,推翻原有判決,稅局並兼得堂費。

上訴庭裁定雙倍印花稅不適用於「二換一」業主。(資料圖片)

上訴庭在判詞指出,有關退稅優惠的說明中,條文說明「另一住宅物業」,當中的「另一」字眼,認為已相當明顯表明不包括多於一個物業,同時亦認為,相關的條文,其立法原意,並沒有顧及一名擁有兩物業的業主。上訴庭法官又指,由於條文上亦要求業主須在購買新物業後,須在指定期內出售手上另一原有物業,若一名業主在購買新物業後,售出他手上多於一個的物業,這會出現多於一個舊物業出售期,法官認為這會令計算時限上出現困難,故認為法定原意想,應只會針對出售單一物業,而非多於一個物業。

此外,申請人何國泰的代表律師,雖然曾在原審時引用財政司曾俊華於網誌於2013年一篇網誌上的言論,指豁免條款,是為照顧有實際住屋需要的港人用家。惟上訴庭認為有關言論,並不應用作考慮這條文的其他詮釋,並認為若政府真的有這樣意圖,應會有更多的解釋文件,例如解釋性的避忘錄,或是在立法會的簡報上提及,故認為不應用作考慮。

案件爭議點在於是否只適用於「一個」舊物業

今次案件的爭議,正是《印花稅條例》DSD條文所指的「原物業」,是否只限於一個物業。稅局認為條文對「原物業」的定義,列明如果換樓業主在買入新物業之後六個月內,賣出原有的「一個」舊物業,才可獲退稅。稅局認為,法例條文已相當清晰,法庭毋須用政府官員言論協助解釋,亦不認為這會令樓換樓業主對退稅產生合理期望。

申請人何國泰於1995年及2007年先後則後兩個小單位,2013年其妻誕下第二名孩子,他遂在2013年6月,即DSD辣招推出後約4個月,斥約730萬元購入珀麗灣一伙大單位,並在6個月DSD退稅限期內,以共808萬元售出兩伙青衣翠怡花園細單位,並申請就該兩單位的印花稅申請退稅。惟稅局指他的情況屬「二換一」,而非法例要求的「一換一」單位要求,拒絕向他退還第二個單位涉所涉及約27萬元的稅項。

案件編號:CACV 5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