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就業|計劃有兩大變化增罰則 65歲無供MPF僱員可獲1.5萬元補貼
本港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嚴重打擊本港經濟。特首林鄭月娥今日(18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記者,宣布第二輪「保就業」計劃8月31日起接受申請,為期兩周,以補貼9月至11月的工資。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以及政策創新與統籌辦事處總監馮程淑儀下午3時半召開記者會,交代「保就業」計劃第二期細節。
馮程淑儀表示,「保就業」第二期計劃大部分條款均不變,同樣僱員須有強積金戶口、戶口須在3月31日或以前開設以及不分行業。惟今次有兩項變更, 分別是第一期獲批工資補貼的僱主,可重新選擇指定的月份;以及65歲或以上僱員即使無自願性強積金供款,每月亦可獲得5,000元補貼。自僱人士方面,倘在「保就業」第一期計劃已獲得一筆過7,500元資助,則不能於今次計劃中再次提出申請。
馮程淑儀解釋,「保就業」計劃第二期大致細節與第一期計劃均不變,包括申請資格、工資補貼計算方法維持不變,同樣是僱員需有強積金供款,相關戶口須在今年3月31日之前開立;計算方法方面,僱主可選擇2019年12月、今年1月、2月或3月作為「指定月份」,領取今年9月至11月的補貼時,可按「指定月份」的實際工資以50%計算,工資上限為每月1.8萬,以每月9,000元為上限。
惟當局就第二期計劃作出2項變更,分別是第二期獲批工資的僱主,可在申請第二補補貼時重新選擇「指定月份」;以及就僱主有聘用65歲或以上的僱員,即使其強積金紀錄證明書無顯示其僱員的工資金額或自願性強積金供款額,僱主亦可按「指定月份」聘用65歲或以上的僱員人數計算,相關僱員每人可獲每月5,000元補貼,故僱主須將獲發的補貼,3個月計算為最多1.5萬元,須全數用於支付65歲以上僱員的工資。
另外,為提高對大幅裁員的僱主阻嚇性,故「第二期」計劃下新增2條罰則,分別是第一期獲批工資補貼並參與第二期計劃的僱主,倘僱主於今年6月至8月大幅裁員,惟未能證明有意聘請新僱員以取代原本裁員的人數,且亦不能就裁員提供合理解釋;以及第二項罰則為,即使僱主未有裁員,但有違僱員及公眾利益。就以上兩項罰款,政府有權拒絕僱主第二期計劃的工資補貼申請、甚至取回第二期全數或部分工資補貼。馮程淑儀表示,現時較難詳細解釋個別情況,須就不同個案形式處理。
被問及過往保就業計劃下,最高罰則為獲得的補貼金額八成,什麼情況下將全數取回補貼款項。羅致光表示,計劃的罰則設計為當領取資助的月份,受薪人數少於受聘人數,不論任何原因均會罰款。而第二期計劃下,額外新增的罰則,是針對第一期計劃承諾不會裁員的僱主。
羅致光續指,倘僱主於今年6月至8月期間裁員,當局有機會不審批其第2期申請,又解釋第一期計劃沒有將相關條款涵蓋在內,故最大機會僅會影響第二期的申請,而不會影響第一期的補貼。
羅致光補充,未有詳細列明相關罰則細節,因要視乎個案情況才能作出決定。同時重申,政府始終希望保就業,倘要執行罰則最終令更多人失業,便會不符合計劃的原意,因要考慮多項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