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向特首梁振英掟杯判囚兩周 官指行為暴力不文明
有「教主」之稱的前立法會議員黃毓民,前年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中,涉嫌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案件經審訊後,黃被裁定罪成。案件今早在東區法院判刑,裁判官朱仲強判刑時指黃在議會上擲水杯,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此風不可長,需要判以阻嚇性刑罰,故判黃毓民入獄兩周,批准黃以5千元保釋,等候上訴。裁判官在宣判後即離場,黃的支持者即在庭上叫罵「要還㗎」、「死全家」。
黃毓民判刑後在庭外表示,案件是政治審訊,已預料會被判監。又指法官判刑時參考社民連陳德章掟蛋案做法荒謬,自己本案並非發生在公眾地方、水杯未有擲中人,而他當時是在議會抗爭。他提出上訴是希望避免本案成案例,收窄日後議會抗爭的空間。他又稱,他上訴並非為了他本人,而是為了以後在議會抗爭的人士,他又指,若這樣都要坐牢,長毛擲午餐肉都可能會有同樣的遭遇,所以他一定要上訴。
裁判官在判刑時指,考慮到黃毓民今次擲的是玻璃杯,傷害性較大。雖然黃指他是進行議會抗爭,但這屬暴力行為,黃亦是一名公眾人物,犯案時是立法會議員,他在議會上擲水杯,行為既暴力,也不文明,此風不可長,需要判以阻嚇性刑罰,故不宜判以罰款,被告沒有求情,也無悔意,亦不宜判感化或社會服務令。考慮事件並無人受傷,因此判他入獄兩星期。
官稱曾參考案例 入獄並不過重
朱官又稱,他判刑時考慮過一宗裁判法院的上訴判詞,該案上訴人陳德章,因為在公開場合上向財政司曾俊華擲蛋,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入獄三星期。朱官指,在該案中陳是擲雞蛋,及有預謀,高院法官彭偉昌在判詞亦提到,陳表達意見的權利應受到保障,但表達方式不能涉及暴力,法庭是不會縱容實質的暴力行為,並亦為入獄式刑罰並不過重。
特首梁振英4 月出庭為本案出庭作供,成為首名到法庭作供的在任特首。他聲稱當時在庭內聽到玻璃碎裂聲後感震驚, 「freeze(僵硬)咗喺度」,要定一定神。
至於另一控方證人,即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黃定光,則供稱他目擊黃毓民向梁振英拋出帶有「水光水影」的物體,及見到濺起的碎片和聽到聲音,了解到黃毓民是向梁振英拋水杯,他事後有往報警。
黃毓民辯稱是水杯在手上飛脫
黃毓民在自辯時否認他向梁振英擲玻璃杯,並稱只是水杯飛脫,他又指因為替梁起名「689」,因而遭到報復及被控;他又指黃定光患有睡眠窒息症,經常在議會上睡覺,認為黃定光的供詞不可信。
惟裁判官認為梁振英及黃定光的供詞可信,又指黃定光當時無睡覺,專注力沒有受影響,因而裁定黃毓民罪成。
被告黃毓民被控於2014年7月,在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中,涉向特首梁振英掟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
案件編號:ESCC261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