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大生藏煙霧餅不服被指是爆炸品 向終院求翻案被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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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大學男生於2015年在金鐘被發現藏有一公斤的煙霧餅。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判監3個月。惟他質疑煙霧餅是否屬於《刑事罪行條例》中所指的爆炸品,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並認為不應把《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定義,套用在《刑事罪行條例》。惟終院今(9日)頒發判詞,指「爆炸品」在涉案兩條例的涵義相同,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關迦曦,被控於2015年12月16日,在金鐘海富中心屈臣氏外,管有1公斤含氯酸鉀的粉狀結晶體,且會引起合理懷疑並非為合法目的而管有或控制。他於2017年在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後,一直獲保釋。惟高等法院去年中駁回其上訴後,他須即時服刑,現已服刑完畢。
認為煙霧餅不屬爆炸品
關仍繼續就其定罪上訴,並指出律政司引用《刑事罪行條例》檢控他,他認為「爆炸品」應是「可以導致爆炸的物質」,故煙霧餅不屬於爆炸品。然而法庭卻以《危險品條例》對爆炸品的定義,即「任何為藉爆炸而產生實際效果或為產生煙火效果而使用或製造的物質」把他定罪,故認為其定罪並不穩當。
法庭認為兩條例涵意相同
終院法官在判辭指,《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的相關條文皆涵蓋、規管和控制爆炸品的製造、管有、保存或使用,兩條例字詞的使用是一致。終院認為,爆炸品在《危險品條例》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涵義相同,遂駁回關的上訴。
案件編號:FACC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