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橋性侵案】智障人士出庭措施22年不變 業界研三方向突破
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涉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卻因女事主無法出庭作供,律政司撤控,公眾關注智障人士未充份受法律保障。
早年聾啞智障女多次被姦案,促成律政司訂定17項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出庭措施,有家長組織及議員批評,措施22年來未有改進,根本未能保障智障人士法律權利,業界與刑事檢控專員研究從三方向突破。
張健華涉與智障女非法性交案,律政司撤控後,全城震怒。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表示,曾與刑事檢控專員楊家雄談及此案,以現時環境證供,不足以入罪,而基於法律程序,受害人出庭作供前,須經雙方律師盤問,但現時受害人因心理創傷,無法出庭,令錄影片段亦未不可呈堂作證。
倡短暫出庭、第三者提問、接納傳聞證據
因此,他提出兩方建議:研究參考外國,由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代替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出庭作證;在出庭前的交叉盤問環節時,辯方律師預先提交問題予法官或第三者代為發問,以減低受害人壓力,促成受害人短暫出庭,以令錄影片段可成為有效呈堂證供。
立法會法律界議員郭榮鏗亦去信楊家雄,要求當面解釋放棄向張健華提出起訴的標準。他指現時對智障人士作供的要求太嚴謹,不法之徒可利用智障人士無法上庭指證的弱點從而脫罪,反觀其他普通法國家包括澳洲、英國等地,審理精神無能力者案件時,已接納傳聞證據,即是在受害人無能力作供情況下,曾聽過受害人口述消息的人士亦能代表上庭。
現時對智障人士作供的要求太嚴謹,不法之徒可利用智障人士無法上庭指證的弱點從而脫罪。
聾啞智障女庭上痛哭 終止聆訊
上次改革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出庭措施,已是22年前。事源1993年終審聾啞智障女案,一名23歲快餐店聾啞智障女,疑被男同事數度帶到九龍公園及文化中心的暗角處性侵犯,案件於高院開審,受害人於手語專家協助下出庭作供,審訊至第6日,受害人不堪壓力,當庭痛哭。大法官胡國興為保護受害者下令終止審訊,導致6名陪審團裁定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對於任何女子須就這些事情作供,她也會感到不安,法庭希望公平審訊,不可禁止辯方律師進行盤問,在不想受害人繼續受折磨下,作出上述裁決。
律政司在1994年訂定了17項協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出庭措施,以減輕精神紊亂及弱智人士在刑事審訊中作供時可能受到的創傷,措施如下:
弱智人士的案件,控辯雙方應盡快向法庭呈交報告書,證明被告或證人是弱智人士
法庭必須盡早安排聆訊
盡可能安排說廣東話的法官或裁判官審理案件
法庭可視情況需要,准許涉及弱智人士作證的部分以廣東話進行聆訊
弱智人士案件,聆訊地方必須類似兒童法庭
除獲准許外,其他人士不得逗留在庭內聽審
法官及大律師均不用穿袍受戴假髮,只穿平常衣服
一名社工或教師可陪同弱智人士出庭作供
作供前後及期間,臨床心理學家或精神科醫生可給予弱智人士心理輔導
法庭可因應證人需要把案件押後
律師避免發出冗長、複雜而令弱智人士感到混亂、尷尬或誤導問題
高等法院或地區法院應把法官改裝為兒童法庭的陳設
法院設立一個裝有電視接駁設備法庭,讓弱智人士透過電視接駁在另一房間作供,不需面對被告
接納警方向弱智人士錄取的錄影證供,但須確保證人出席聆訊面對對方律師盤問
如審訊延遲或弱智人士無法承受正常審訊程序,證人可在裁判官面前錄取誓章口供
印製小冊子及單張,向弱智人士解釋法庭審訊程序
家長組織轟措施沿用20多年 不合時宜
雖然政府已全面實施上述建議,但有份促成措施的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主席李劉茱麗表示,康橋一案曝露現行措施未臻完善。她提到曾有智障院友控告張健華非禮,卻因證供前後不一而敗訴,「智障人士前言不對後語屬正常表現,要他們仔細記得一、兩年之前的事情,很難。」她建議,若智障人士證實不宜出庭,律政司應豁免他們出庭。
張超雄表示,當局提出17項措施原屬好事,但現行法例下,縱使證據充足,受害人必要出庭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普通性暴力的受害者也很困難,智障人士更困難。」
而風雨蘭中心主任伍頴琳指,性暴力受害人在庭上亦難以面對辯方律師盤問,仔細講述被侵犯經過,要智障人士庭上作供就更困難,今次案件已有不少佐證,律政司仍撤銷起訴實屬「離譜」。她又指,中心每年均接獲若干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遭性侵的個案,報案時亦難以描述受害經過。
他們智商可能僅得幾歲,一、兩年之後再上庭,是否仍能仔細記得內容呢?
《香港01》就能否修改現行法律,豁免不宜出庭的智障的人士出庭作證詢問律政司。律政司回覆指,留意到有關人士和團體提出的意見,將慎重考慮如何在確保被告人得到公平審訊的同時,讓「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在檢控過程中獲得足夠保障的空間。司法機構則回覆, 1994年研究弱智人士出庭作證工作小組的報告提出多項建議,據司法機構所知,多年來都已得到全面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