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藏3噴霧罐聲稱燒野食用 官質疑滅蟲劑如何燒烤 裁罪成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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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學生去年6月11日在上環被搜出3支綁有打火機的噴霧罐,他否認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裁判官鄭紀航今(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指,被告曾稱噴罐用以「燒嘢食」,惟該3支噴罐分別為滅蟲劑、定型噴霧及黑色噴漆,法庭無法想像如何用以燒烤。裁判官又稱噴霧罐產生的火焰可達1.5米,形容它是「有力匹敵而令人無法接近的武器」,裁定被告罪成。他決定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押後至下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還柙。
被告馬子樂(21歲,學生)被裁定於去年6月11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的7-Eleven便利店附近的公眾地方,藏有3支噴霧罐,每支均有膠紙黏上一個打火機。
警員指被告被捕後支吾以對
負責搜查及拘捕被告的警員鍾立鋒早前供稱,搜出噴霧罐後向被告問話,對方支吾以對,並稱該些壓縮氣體用以「燒嘢食」,被追問後供出打算翌日往政府總部參加示威時作傍身之用。
裁判官認為警員是可信可靠的證人,但指他當時已有合理理由懷疑被告犯案,卻無施行警誡。法庭基於公平,不會將帶備噴霧罐作自衛的口頭招認納入呈堂證供。
官稱無法想像可用來燒烤
至於燒烤之說,裁判官指這反映了被告知道噴霧罐綁有打火機,惟該3支噴霧罐分別為滅蟲劑、定型噴霧及黑色噴漆,法庭無法想像如何用來燒烤,遂拒絕信納這個抗辯理由。
可產生火焰達1.5米
根據專家報告,該3支綁帶打火機的噴霧罐可產生持續的火焰,最遠可達至1.5米。裁判官續道,如用以傷人,除非對方有對等的武器,否則必會處於下風。他認為攜帶該3支噴罐的唯一合理推斷,是用以傷人,它們符合攻擊性武器的定義,裁定被告罪名成立。裁判官裁決提及被告攜帶的手套有十多片硬膠塊,並指該手套也是作同樣用途。
案件編號:ESCC241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