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闖入立法會案上訴 指保安員非法阻撓 才使用最低武力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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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新政梁頌恆因宣誓風波,與游蕙禎等4人於2016年強行進入立法會會議室宣誓,被裁定成非法集結罪,同遭判監4周。梁不服裁決和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15日)審理。梁強調他在案發時認為他是有權重返立法會宣誓,但遭保安阻撓,認為保安員的行為屬非法,因此才使用最低武力,故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有誤。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以書面宣判。

爭議所涉行為須為非法

代表上訴人梁頌恆的代表律師指,涉案的非法集結罪的元素包括「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梁亦需知道其行為,會達致此效果。

但控罪中「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需要是非法的行為,例如,若三名市民追賊,或警員拔槍捉賊,他們的行為屬合法。惟在場人士見狀,也會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若控罪中「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不限於非法的行為,追賊的市民和警員亦屬犯法。

梁頌恆就2016年闖入立法會而被定罪的案件提出上訴。(朱棨新攝)

梁認為保安在非法阻撓

梁的代表律師強調,梁案發時認為他有權宣誓,反而遭保安阻撓,他認為保安當時的行為屬犯法,因此梁才使用最低武力,故認為原審法官在分析證據時出錯。

控方:造成人身傷害行為一定屬非法

控方代表卻回應指,當時梁的行為會造成人身傷害,其行為一定屬非法。又指相關控罪不需證明被告認為其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即使要考慮,梁也覺得其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編號:HCMA303/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