抺車工人涉鐳射筆照警車 警長稱隨光源截停被告 對方說:玩下咋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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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車工人去年12月中涉在朗豪坊對出用鐳射筆照向警車,被指透過玻璃照射到警長,被控襲警及藏有攻擊性武器。他否認控罪,案件今(1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案件開審。警長供稱當日見有人照射警車,眼睛亦曾被射2秒感不適,他跟隨光源追截被告,並在被告身上搜出鐳射筆,被告並說:「阿sir,玩下咋。」惟辯方卻指被告曾遭警方拳打頭頂,及用電筒近距離照眼5分鐘,認為被告的招認不應提堂。

被告林曙光。(林樂兒攝)

官限只准報警員編號

被告林澤光(33歲)被控於去年12月15日在雅蘭中心一期外襲擊警長3236,及攜有一支鐳射筆。控方早前將事主改為「警員A」,辯方提出反對,裁判官今批出匿名令,禁止任何人報道能識別該警長身份的資料,包括姓名、相片及工作地址,但允許披露警員編號。

警長3236案發時駐機動部隊,他稱當晚乘警車巡邏,7時半左右有示威者在朗豪坊一帶聚集,喊叫五大訴求等口號,但因「我哋唔係好鍾意聽呢啲」而沒記下確實內容。

警長稱眼被射兩秒感不適

他憶述,其警車近9時停泊在砵蘭街近朗豪坊位置,與示威者相隔30米左右。他坐於副駕駛座,發現人群中有一束綠色鐳射光照入車中,「揈下揈下」,其眼睛因而被射中2秒,感到不適。他隨即查看光源,並下車追捕被告,其間視線不曾離開對方;最終在雅蘭中心對出截停被告,並從其褲袋中搜出鐳射筆。他拘捕後施行警誡,被告回應:「呀sir,玩下咋。」

指警車上無特別事

警長3236指警車上無特別事情發生,按照「正常程序,坐低開車」。他坐在被告對面監視對方,又道:「除咗要保障被告安全之外,亦要保障同事安全,因為我係一個有階級嘅人。」。他強調他雖然是拘捕者,但也是「保障佢(被告)福利嘅人」。

警長續指,曾在警署向被告展示羈留人士通知書,說明要求診治、聯絡律師及親友的權利,但被告沒有提出要求。被告亦無向值日官作出投訴。

警長否認眼部不適屬微不足道

警長下午接受辯方盤問下,指上車前戴有面罩及頭盔,頭盔附有保護雙眼的膠片,但上車後會把裝備脫掉。他同意光束是隨意郁動。警方續道,司機也看到光線照入警車,而他觀察後,評估了被告有無武器或同黨等,再下車追捕。辯方質疑他無法確認被告是照射鐳射光束的人,警長就堅稱:「我係認清楚,有99.99%確認係佢,除非有魔法換咗佢啦。」

警長表示因被射中曈孔而不適。被問及有無出現「光暈」,他回應:「未有,但有少少唔舒服。」警長不同意這是微不足道或𣊬間即逝的不適。

辯方指被告曾遭電筒照眼5分鐘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反對將警誡供詞呈堂,指警方在警車上拳打被告頭頂,警員18852及另一同袍用電筒近距離照其眼睛5分鐘。抵旺角警署後,警長3236拒絕讓他在錄口供前見律師。被告因拍被打而屈服簽署口供紙,他否認曾作招認。被告錄完口供及搜屋時要求見律師,亦被拒逾10次。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WKCC460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