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展覽場地工人用水樽掟警車 認企圖刑毀罪囚8個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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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運動引發多場示威,去年10月13日多區爆發衝突,一名展覽場地工人被指在旺角一帶示威期間,以水樽掟警車及被搜出藏有雷射筆。他今(8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企圖刑事損壞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8個月。
被告羅偉洛(26歲)被指在去年10月13日在旺角亞皆老街一帶企圖損壞一輛警車,他亦被指在亞皆老街與砵蘭街交界管有可發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情指,事發當日有約50人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聚集,警方進行驅散行動,被告期間將不明物品掟向警車,並發出聲響,另一警員目擊情況,並追截被告。警員後來在被告身上搜身獲雷射筆。
被告已還柙8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還柙8個月,當時因警方要求示威者改路,不讓他們繼續前進,被告即興洩憤才將膠水樽掟向警車,但事件沒對警車造成損壞,也沒阻警車離開現場及事後執勤,而雷射筆亦需要在特定環境下才可對他人造成傷害,有關造成傷害的成功機會低,望法庭輕判。
裁判官指,她有理由相信被告攜雷射筆為阻警方執勤,如令他們無法集中觀察,終作以上判決。
案件編號:KCCC254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