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青年認襲警判罰款 控方想再傳證人 官指極不公拒絕
青年賴雲龍去年7月參與「光復沙田」遊行期間用雨傘「篤」警長,承認襲警罪被判罰款2000元。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申請刑期覆核,望改判監禁式刑罰。裁判官高偉雄今(29日)於西九龍法院指,律政司在覆核中提出傳召新證人,顯然想藉此加強案情的嚴重性,這和答辯時依賴的事實基礎不符。他早前判刑時,已考慮案情、被告背景等種種因素量刑,遂駁回律政司的申請,維持原判。
被告賴雲龍案發時19歲,現時20歲。他承認於去年7月14日在沙田担杆莆街襲擊警長施培佳,今年2月15日被判罰款2000元,但因涉另一宗區域法院的案件而繼續還押。
官指再傳證人對被告極之不公
律政司代表早前指被告的舉動極具挑釁性及鼓動性,很可能引發更嚴重的衝突。他欲傳召兩名警員作供,讓法庭了解來龍去脈。裁判官直指,控方明顯想藉此加強案情的嚴重性,這和答辯時依賴的事實基礎不符。控方當初選擇性地不將該兩人的證供向法庭披露,若法庭容許傳新證人作供,會對被告極之不公。
強調判刑須視乎案情
裁判官同意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員,但法庭仍需視乎案情、被告背景等量刑,襲警案被告一般會被判即時監禁的說法,並不正確。
他認為,被告在警方防線襲擊警長是加刑因素,尤其是該處曾有示威活動,被告所為或會激發他人引起進一步衝突,被告亦未有理會警方的警告。惟警方沒有從單獨行事的被告檢取面罩、護盾等其他物品,他不認為被告有預謀襲擊。
被告有招認並承擔刑責
裁判官續道,警長推進時,被告保持舉傘的動作,至相距一米多時,才以雨傘末端篤向對方胸口,警長則以圓盾擋住。法庭不難想像警方嚴密監視被告在案發前一剎那的一舉一動,該警長被傘所傷的可能性非常低。被告以傘作武器屬加刑理由,但法庭不會給予很大比重。
對於律政司代表稱被告無悔意,裁判官澄清被告雖向感化官表示自己在道德上正確,但警誡下即時招認,亦願承擔刑責,展示了悔意。
還柙100天等同判囚4月
他同意被告因家庭破碎、求學時受欺凌,而變得自我。雖然年輕不成熟非犯案藉口,但被告之舉充分反映他無知、愚蠢及不成熟。被告被判刑時已還柙100天,等同被判4個月監禁,對被告及公眾已有足夠阻嚇性。
基於以上原因,裁判官維持原判。他又引高等法院的判詞,指法庭須考慮個別犯案人的背景、犯案情況及犯案理由來量刑,不應過分「機械式」地判刑,而是有需要彰顯對犯案人個人來說的公義(individual justice)。
被告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庭上透露醫生診斷被告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被告表示社交網絡及支援薄弱,閒時都是上網玩遊戲,但因2014年的社會運動改變,而母親曾帶他出席某紀念晚會亦有影響。他聲稱最初參與和平示威,但因警方執法及青年墮樓事件而走上前線。
案件編號:STCC32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