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大律師未提及毒品留作自用 女癮君子上訴得值獲減刑一年
撰文:陳雯慧
出版:更新:
有毒癮的中年女子,去年初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監7年半,但她指當時代表她的大律師嚴重失職,未有向法庭提出她將部份涉案毒品留作自用,令她喪失了一個公平的審訊,今獲上訴庭接納她的理據,裁定該名大侓師失職,為彌補她所受的損失,將其監禁刑期改為入獄6年半。
上訴人何世娟(46歲),過去有10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8項與毒品有關。她與前男友育有三名年齡6至17歲子女,兒子患有腦脊髓炎及血癌,缺乏自我照顧能力,需入住嚴重智障兒童服務院舍。長女未婚懷孕,誕下一子,而三子不久前被懷疑患有過度活躍症。
案情指,2013年11月4日晚上9時許,警方在上訴人的睡房書桌櫃桶內搜出合共九包毒品,內含151.13克冰毒,巿價約8.5萬元。
案情指,警方於2013年11月4日晚,搜查上訴人何世娟的住所時檢獲約151克毒品冰,市值約8.5萬港元,何承認該些毒品全部作販運用途,並於2015年1月初,在高院承認一項販毒危險毒品罪名;她當時由法律援助署委派大律師代表,該律師求情時說上訴人將15-20克毒品自用,卻遭法官質疑與案情不符,又收回自用的說法。
律師認未有與控方商討
上訴庭就何針對該名大律師指控,曾傳召該大律師出庭澄清,上訴庭今頒下判詞指,何已表明她是一名癮君子,警誡下亦承認在手袋內的毒品部分是自用,部分作販運之用,該大律師承認沒有和控方商討,看看控方是否可以讓步接納何自用的說法,或者當控方不讓步,要求法庭進行牛頓聆訊。上訴庭認為,該大律師有失職之處,令上訴人失去一個合理機會向法庭提出部分毒品是自用的說法,以致她在判刑時遭遇不公平的對待,故裁定她獲額外一年的刑期扣減,以彌補她受到的損失。
案件編號: CACC 2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