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會風波|郭卓堅指梁君彥錯引條例 向法庭申覆核許可 官押後判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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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不滿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立法會內會選主席事宜上,引用《議事規則》更換郭榮鏗的決定,因而提出司法覆核,今(22日)在高等法院申請覆核許可,惟代表梁等人的律師卻指,選內會主席屬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法庭不應干預,法官押後裁決。
申請人為郭卓堅,答辯人為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議員陳健波。郭卓堅在庭外指,梁的做法是「鬥人唔過,鍾意改就改」,又指是次覆核「輸贏無乜所謂,我已經盡哂力」。
郭認為已選主席應屬無效
郭卓堅庭上,根據《基本法》第72(6)和第75條,立法會主席的權力應受制約。他指,因種種原因,內會經7個月都未能選出主席。惟他指,梁君彥及陳健波不應剝奪郭榮鏗主持內會主席的選舉。
郭卓堅續又認為梁君彥錯誤使用《議事規則》92條,其決定應無效。而由梁指定代替郭榮鏗的陳健波,在此情況下主持內會主席的選舉,亦應屬無效。
法庭一般不干預立法會內部事務
代表梁及陳的律師回應指,終審法院的案例碓立,法庭一般不干預立法會的內部事務,除非涉及違反《基本法》或違法情況。而選舉內會主席屬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在該原則下,法庭在這次事件中不應作出干預。
律師又指,梁君彥正確利用《議事規則》92條,反指有立法會議員濫用《議事規則》,經過7個月、17次會議,仍未能選出內會主席。律師強調,《基本法》第72條的原意,是要令立法會正常運作,而不是阻撓立法會和內會的工作,因此梁君彥的做法並未有違反《基本法》。
律師認為,郭卓堅未能提出合理可爭辯的理據,同時未有足夠權益提出是次司法覆核,因而要求法庭駁回其申請。
案件編號:HCAL 918/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