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旺藐視法庭案 上訴庭指罪行嚴重 不受起訴時間影響拒撤銷
前年佔領旺角清場行動引起的兩宗刑事藐視法庭案,因律政司「漏招」無交排期通知書而險胎死腹中,但獲高院原訟庭接納律政司的補救措施而批准繼續檢控。兩案其中30名被告,包括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岑敖暉等,不滿原訟庭有關決定,向上訴庭申請上訴,早前遭駁回申請,上訴庭今頒下判詞,強調藐視法庭罪屬嚴重罪行,不能參照阻撓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行只有六個月起訴時間,應用藐視法庭的罪行上,兩者無論性質及嚴重性不能相提並論,若這嚴重罪行受制於起訴時間,更會影響司法公義和法院的權威。
高院原訟庭早前接納律政司的補救措施,准許繼續檢控,上訴人批評程序不公,認為律政司應重新申請,而非以修改申請作彌救傳票,惟上訴庭不接受,並指律政司以用同一案繼續檢控,毋須從新展開新的法律程序,及入稟新的傳票,而且根據律政司申請時序,律政司申請應是2015年7月22日,並於同月30日根據高院規則52條獲批申請,有關交付程序根據新的原本傳票亦於2015年8月展開,認為上訴人的理據站不住腳。
官:藐視法庭罪設立為捍衛公眾利益及守衛法院權威
另外律政司曾於2014年11月25日根據《簡易罪行治罪條例》第23條中「阻撓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行檢控上訴人,但其後撒銷,控方其後再檢控他們藐視法庭罪行,上訴人應有合理期望所獲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所享有的刑事待遇及六個月起訴期限。
但上訴庭指出,藐視法庭設立目的是捍衛公眾利益、守衛司法和法院權威,較阻撓公職人員執職務罪行更嚴重,兩者不能相提並論,亦沒有證據顯示律政司存有不良的信念以逃避起訴時間限制,所以不用採納阻撓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行只有六個月起訴期的基準而應用藐視法庭的罪行上。
涉案人包括岑敖暉 黃之鋒
上訴庭又表示,根據本案落案時序及裁判法院簡易罪行,清楚表明檢控各上訴人觸犯藐視法庭罪行,從無表明檢控根據《簡易罪行治罪條例》作出起訴,所以接納原審法官觀點,認同從沒有給予上訴人合理期望。
30名上訴人為張啟昕、馬寶鈞、岑敖暉、熊卓倫、司徒子朗、黃麗蘊、楊浩華、趙志深、陳寶瑩、關兆宏、馮啟禧、麥盈湘、黃浩銘、周蘊瑩、朱緯圇、朱佩欣、郭陽煜、張啟康、蔡達誠、黃之鋒、陳瑋鋒、毆煜鈞、黃嘉儀、陳遨天、陳柏陶、劉鐵民、梁翰林、蕭雲龍、羅慧茵、陳子勳。
各人被控2014年11月26日旺角彌敦道清場期間,違反法庭命令,藐視法庭。律政司2015年4月處理這宗案件時,未按程序,在獲批許可後14天內發出「聆訊原訴傳票的預約時間通知書」,在7月時再向法庭申請獲批。案中各被告認為不合理,要求撤銷案件。
案件編號:CACV69-75, 77-89, 125-131, 133-13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