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稱遭多收18筆牌照費 入稟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追討
撰文:呂樂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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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電視今(6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通訊事務管理局自2009年至2020 年錯誤引用《廣播事務條例》第7款並向有線電視徴收18筆牌照費用。有線電視認為有關條款並未賦予當局收取其中額外的牌照費用,故要求通訊管理局歸還有關款項。
入稟人為香港有線電視有限公司,答辯人為通訊事務管理局和律政司司長。入稟狀稱,通訊管理局錯誤引用《廣播事務條例》第7款,要求有線電視在2009年1月至2020年1月間繳付18筆額外牌照費用。有線電視認為,《條例》並無授權局方收取此等費用,因此通訊事務局並無法律權限要求有線電視繳交。
件編號:HCA 4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