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指鐳射筆可用作表達訴求 少年就被裁藏攻擊武器罪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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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於去年9月21日屯門遊行前被截查,發現藏有鐳射筆、改裝雨傘和行山杖。他去年被裁定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少年就定罪提出上訴,案件今(5日)在高等法院審理。少年一方指,鐳射筆可用作表達訴求,如去年有人用鐳射筆射向太空館。而少年或只是出於環保意識,才持有破爛的雨傘和行山杖,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它們屬改裝。法官聽罷陳詞後,押後以書面頒布上訴結果。

少年到步屯門時,被警員搜出其隨身物品有改裝傘及鐳射筆等。(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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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被問話時未有家長陪同

本案上訴人案發時15歲,被捕及接受審訊時,才年滿16歲。上訴人早前被判入更生中心,庭上透露他將於下月獲釋。代表上訴人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上訴人案發時不足16歲,惟他被警員被問話時,未有家長陪同,亦未被警誡。惟原審裁判官接納該些受查的影片及文字謄本呈堂。上訴人認為,該些證據不應被接納呈堂。

此外,上訴人原被控一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原審裁判官在裁決前,才表示涉及首控罪的鐳射筆也應被視作攻擊性武器,因此修改首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上訴人一方今指,原審裁判官在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裁決前才提出修訂控罪。惟高等法院法官質疑,上訴人在原審時為可不申請重新審理案件。

警方早前在警察的記者會上,曾展示一把改裝雨傘。(資料圖片)

用破爛雨傘出於環保意識

上訴人又質疑,原審裁判官忽略鐳射筆本身的用途,即點出位置。鐳射筆亦可用作表達訴求,如有人於去年8月時用鐳射筆射向太空館,以表達訴求。對於原審裁判官質疑上訴人被搜出保護裝置,上訴人反指,要考慮當時的社會環境,如7.21元朗有襲擊事件。若有人過於謹慎而戴上保護裝置,是否有意傷人意圖。

對於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持有的雨傘及行山杖是經改裝,上訴人稱只是出於環保意識,才繼續使用破爛的的雨傘及行山杖。

律政司指上訴人說法自相矛盾

律政司代表回應指,一個人參加和平示威並配合警方指示,不會預期警方使用武力阻止不法行為。上訴人攜有涉案物品,但又稱參加和平集會,說法是自相矛盾。

上訴人反駁,攻擊不一定來自警方,可以是來自其他方面,如7.21元朗襲擊事件,上訴人謂:「除非控方話係果啲(7.21事件襲擊者)都係警察黎,咁當然唔係。」

案件編號:HCMA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