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和你唱」警方稱記者違限聚令 大律師:無違法惟警有權驅散
有過百市民於五一勞動節響應網上號召,在沙田新城市廣場聚集唱歌及叫口號等。大批防暴警察在晚上7時,進入商場驅散,期間要求在三樓聚集的記者或其他人士均須離開,否則將會票控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
有大律師認為,在一般情況下,記者採訪不屬於「群組聚集」,並未有違反限聚令。不過,他指,《規例》同時賦予警方驅散的權力,可驅散多於四人、兩者距離少於1.5米的聚集,若記者未有聽從命令,即屬違法。
記者在現場採訪不屬「羣組聚集」
根據《規例》(第599G章),除屬於可獲豁免的羣組,否則在公眾地方多於4人的「羣組聚集」,屬於違法。法政匯思召集人、大律師李安然認為,記者在現場採訪,不屬於「羣組聚集」,情況類似在食肆外排隊等外賣的人士,並無違反限聚令。
李安然解釋,原因是一群記者聚集採訪,雖然持有共同目的,但每個記者所屬機構不同,一般情況下非集體行事,「例如5個記者來自5個不同機構,雖然企埋一齊,但係各自有唔同工作任務,唔算係集體行動」,不符合法律定義的「群組」。他續指,即使四人屬同一機構,互相認識,但屬可獲豁免群組,即「在工作地點為工作而進行的羣組聚集」。
執法權力留有一手 警方有權驅散
不過,李安然指「無犯法,唔代表唔可以驅散」,《規例》在執法權力上「留有一手」,根據《規例》10 (2) ,警方有權力驅散多於四人、兩者距離少於1.5米的聚集。記者若然未有遵從警方命令,保持適當距離,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罰款2.5萬及監禁6個月。
他指《規例》的精神,是要求執法人員先作出合理命令,而非即時驅散,否則屬於濫權,即使成功控告記者,在法庭上仍可爭辯驅散行動是否違憲,即違反《基本法》27條干預新聞自由。他又提醒,按照《警察通例》,警方應盡量協助傳媒的工作,不應輕易以限聚令驅散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