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張達明:法官判案時不宜評論社會運動誰是誰非

撰文:袁澍 黃金棋
出版:更新:

一名導遊去年在將軍澳連儂牆有男女在貼文宣時,拿刀斬傷3男女,包括令一名《信報》前女記者受重傷,上周五(24日)被法院判囚45個月。處理案件的法官郭偉健讀判詞時,表示十分同情該名導遊,指他是去年社會事件(反修例示威衝突)中「不自願的被犧牲者」,又認為暴力示威者作出「文革式」的極端行為,形容他們所作所為屬「恐怖主義行為」。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今日(27日)在商台節目中表示,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不應評論社會運動誰是誰非,而應該發出清晰訊息,不論政見都要制止任何人使用暴力。

洪震去年8月行經將軍澳景林邨附近一條行人隧道連儂牆時,持刀斬傷2女1男,其中一名26歲女傷者右肺萎縮,一度危殆。(資料圖片)

張達明在商台節目《在晴朗的一天出發》中表示,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處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判刑時,不應評論社會運動誰是誰非,而應該發出清晰訊息,不論政見,都要制止任何人使用暴力。

張並引用案例指,被告犯罪意圖無異於謀殺案,屬嚴重罪行,法官以判監6年作為量刑起點,是值得商榷,律政司有很強的理由尋求覆核。

張達明又認為,在法律上該法官說法不恰當,亦不應用此角度。他強調,法官判案受公眾監察及批評,但不希望大家將批評提升至個人謾罵及攻擊,「要容許法官可以無畏無懼咁判案。」他續稱,社會事件研判不是法律範疇,法官要明白角色並非代表自己想法,而是要想像社會對事件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