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青年11.11涉藏鐳射筆等被控 與另案合併處理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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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大三罷」,警方當晚在屯門新墟驅散示威者時截查一名售貨員及一名學生,並疑從搜出鐳射筆。事隔近半年,兩人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22日)於屯門法院提堂,控方申請與另一案合併,三名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將案件押後至6月17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眾被告獲准保釋。
首次提堂的案件涉及兩名被告,依次為報稱售貨員的譚俊賢(26歲)及報稱學生的甄振嵐(19歲)。他們各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兩人去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露天停車場的公眾地方,分別攜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另一案被告為學生李麒麟(22歲)。他被控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同地攜有2枚汽油彈。
控方申請兩案合併,獲裁判官批准。李麒麟以原有條件保釋,另兩人則以2000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並須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編號:TMCC2179/2019 、TMCC53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