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青年涉懷摺刀扳手 半年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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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歲青年去年11月1日凌晨在旺角疑被搜出摺刀、扳手等,事隔近半年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6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他暫時毋須答辯,辯方投訴警方曾威脅會把汽油彈放入其背囊,又打傷其眼角。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將案件押後至6月11日再訊,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2000元保釋。

被告張子軒(27歲,無業)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去年11月1日在旺角金明閣地下外攜有一把扳手、一把摺刀及兩把鉗子。

控方指被告被捕後眼部受傷,警方拒絕讓他就醫。被告獲准2000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每周往警署報到3次,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編號:KCCC58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