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執法人員巡查食肆逾4萬次 逾兩周以來14宗檢控
新冠肺炎持續,港府延長「限聚令」及各指定場所停業至本月23日。自禁令生效半個多月以來,7個政府部門合共就「限聚令」巡查2.6萬次,發出4,093次勸喻:另警方共發出62張定額罰款告票,但未有部門作任何檢控。
規管各場所的禁令及特別措施方面,各部門共巡視食肆4.1萬次,發出2,208次勸喻及14宗檢控,當中以警方執法數字居首,包括10宗檢控,其餘場所至今則錄得零檢控。
規管各場所的《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繼續生效,餐飲業務負責人及表列處所管理人違反規定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截至今日零時零分止,食環署、衞生署、警方及民政事務總署共巡查餐飲業務場所4.1萬次、勸喻2208次及14宗檢控,當中以警方巡查、勸喻及檢控數字居首,分別錄得3.7萬次、1840次及10次,另食環署亦作出4次檢控。
遊戲機中心、健身室、夜店等場所方面,6個政府部門合共巡查3878次,另發出36宗勸喻,但未錄得任何檢控。
禁止多於4人聚集的「限聚令」(第599G章)於上月29日生效,截至今日零時零分止,警方、衞生署等7個政府部門共巡查2.6萬次,當中以康文署最多,共錄得1.7萬次,其次是漁護署及警方,分別巡查3685次及2169次。7個政府部門累計發出4093次勸喻,依次是康文署、漁護署及警方,分別有3148次、378次及339次。
根據條例,任何人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的人,可藉繳付定額罰款2000元,解除因該罪行而須負的法律責任。
食物環境衛生署長劉利群昨(12日)提到,若食肆因不遵守規例被檢控,不排除不獲第二輪「防疫抗疫基金」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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