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拖青年元旦夜涉拒捕獲撤控 稱裝束跑也跑不過防暴警 獲判堂費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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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元旦夜晚在旺角搜索疑藏有武器的男子時,發現一名青年與目標人物衣著吻合,上前截停時疑遭拒捕。青年因而被控抗拒警務人員罪,案件今(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基於無合理勝算機會而撤控,但指被告當時逃跑是自招嫌疑,反對被告取回訟費,辯方強調被告當時沒有逃跑,更指當時只穿拖鞋的被告,即使跑也跑不過防暴警。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聽畢陳詞,認為當時被告的裝束與情況,他有跑走也不足為嫌,認為控方無證據指被告涉及附近的非法活動,亦不作事實裁斷,判被告可獲訟費。

被告李浩洋(左)獲撤拒捕罪,其律師申請訟費時,強調當時穿拖鞋的被告並無逃跑。(林樂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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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李浩洋,21歲,保安員。他原被控於今年1月1日在旺角花園街18號外抗拒一名警員,控方今稱索取律政司指示後,決定撤回控罪。

律師:著拖鞋怎跑得贏防暴警

辯方大律師郭憬憲隨即申請訟費,強調被告沒有逃跑,事實是他站著時突遭制服,被鎖上手銬,又被噴胡椒噴霧噴臉。郭大狀又質疑,即使被告有跑,「著住拖鞋點會跑得贏一個防暴警察?」

控方指被告背包內有黑衣

控方則稱「君子不立危牆之下」,被告並非居於該區,卻在深夜11時許出現。當時警方懷疑附近有人藏有攻擊性武器,被告身穿灰衣,正與其中一名疑犯吻合。警方叫被告停下後,他依然繼續跑走,被制服時又揮手掙扎。控方形容連串行為顯示被告欲逃避責任,而警方亦在其背囊搜出一套黑色衣物、硬殼安全帽等。羅官及後詢問有無證據顯示被告涉及附近的非法活動,控方回答沒有。

元旦夜有警員在旺角區遇襲昏迷,警員當晚在旺角搜捕衣著類近襲擊者的人士。(資料圖片)

公眾假期11時在街非異常

辯方則反駁當日為公眾假期,被告11時許仍在街上並無特別。他續指,若有同樣攜黑色背囊的年青人突被警察追捕,超過一半人亦會跑走,況且這名被告根本沒有奔跑。再者,如警方進一步調查後才決定是否落案起訴,此案便不會帶上法庭,衍生訟費。

官認為當時情況不屬自招嫌疑

羅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涉及非法活動,即使他並非在當區居住或工作,以當時的衣著在街頭出現並跑走,也不屬自招嫌疑,遂判辯方取得訟費。由於款項逾3萬,若雙方2個月內未能協定金額,將交由法庭評定。

案件編號:WKCC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