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信地產前財務總監收回佣及騙公司200萬 被判入獄3年7月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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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華信地產財務的前財務總監(0252),委聘一間會計師樓時涉收受回佣59萬元,又將華信的外判工作判予他擁有的顧問公司,並騙取華信200萬元,早前被裁定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及欺詐罪,法官勞潔儀判刑時稱,案件涉及嚴重的利益衝突,又指被告並違反誠信,損害涉案上市公司的管治,並影響香港作為金融中心的聲譽,判被告入獄3年7月,並下令他向華信歸還59萬收取得的利益。

被告劉家聰因串謀收受利益及欺詐罪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3年7月。(資料圖片)

被告劉家聰,44歲,被控於2015年5月至2016年10月期間,干犯相關控罪。

華信收購公司建議外判會計服務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是華信地產的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他亦是會計部主管,負責處理華信地產及其附屬公司的一切會計及財務事宜。

華信地產於2015年5月決定以逾3億3千6百萬元收購一間公司,被告提議將相關的預備工作外判予獨立第三方處理會計事務,華信同意其建議。

收外聘會計師樓59萬回佣

被告其後將該項目的內部監控檢討、稅務、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外判予一間會計師樓。

華信地產及其附屬公司於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向該會計師樓支付共75.4萬元,惟其中59萬元其後被轉帳至被告的銀行戶口,餘款則由該會計師樓管有。

未披露是顧問公司唯一董事兼股東

此外,被告於2015年6月19日成立一間名為希晴業務顧問有限公司,他是希晴的唯一董事兼股東。惟被告在沒有向華信地產披露他在希晴的權益,及沒有向其他承辦商索取報價的情況下,致使華信及其附屬公司委聘希晴作多項會計、稅務、研究、財務諮詢及顧問服務。

至同年10月,被告作為華信地產的會計部主管,同意批核了15張由希晴發出的發票,希晴共收款200萬元。控方指若華信地產知悉被告是希晴董事或有任何權益,將不會委聘希晴提供該等服務,以及支付有關費用。

案件編號:DCCC 2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