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青年涉指罵警方 被指刺激他人擲物 被控妨擾罪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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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0月7日有示威者在元朗堵路及破壞輕鐵站,兩名青年涉在場指罵警方,被指刺激他人投擲雜物,事隔近半年同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案件今(3日)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兩被告暫時毋須答辯。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將案件押後至下月27日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兩人均獲准以500元保釋。

首被告趙樂及次被告盧國威,均為26歲,分別報稱運輸工人及地盤工人。他們同被控於去年10月7日在元朗阜財街73號B外的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儘管警方多次警告,兩人仍指罵警方並煽動群眾參與,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表示準備好答辯,但辯方大律師李安然申請押後。兩被告均獲准以500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須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

另有戲院職員涉藏鐳射筆被控

另外,報稱戲院職員的王嘉豪(21歲)被控於去年10月4日在屯門杯渡路近河傍街管有一支鐳射筆。他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6月12日答辯,以待辯方索取文件及給予法律意見。被告獲准以1500元保釋,期間不可離港,並須每周往警署報到一次。

案件編號:TMCC433, 4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