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國旗案|技工初犯未判監 上訴庭斥其行為如表演 改囚20日 

撰文:朱棨新 李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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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示威者於去年9月的沙田新城市廣場「和你Shop」中,踐踏國旗及將國旗扔進水池。其中一名涉案21歲的男技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1項侮辱國旗罪,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就刑期提出覆核申請,更直指應判處監禁式刑罰。上訴庭早前聽取陳詞後,今判被告即時入獄20日,又指被告部份行為如表演。這次是首次有人初犯侮辱國旗罪而被判即時入獄。技工聞判後表現平靜,並即由懲教署人員押走。

被告羅敏聰早前在沙田法院,承認在9月22日於沙田侮辱國旗,被判社會服務令200小時。(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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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被告羅敏聰,21歲。早前在沙田法院承認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庭上透露,被告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服令,但因受新冠肺炎的疫情影響,本年1月22日之後未能繼續。

被告律師表示,被告對結果感失望,但認為刑期不算長,「當探下手足」,而很多「手足」的刑期比他更長。對於是否上訴的問題,律師表示要和大律師商討。

官斥被告辱旗行徑惡劣​

法官指本案的犯罪情節十分嚴重,被告拋高國旗,任由它落地時雙臂向兩旁展開,儼如在表演。當他和其他人輪流踐踏國旗時,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在嬉戲。法官又指,被告的辱旗行徑惡劣, 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此外,被告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的侮辱; 他又把裝著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有棄絕國旗的意味, 更是嚴重的侮辱。

上訴庭法官在判詞中指,法庭就涉案控罪量刑時,必須緊記該條文旨在全面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這利益至為重要,觸及香港的憲制根基。

被告行為鼓動在場人士

至於本案的判刑,上訴庭法官指,案發時有很多人聚集圍觀,被告連同其他示威者是在大眾面前公然多番侮辱國旗。他不但夥同多人犯案,亦以一連串不同的手法侮辱國旗,其行為明顯表達對國旗輕藐、污蔑、嘲弄、鄙視和棄絕, 亦有鼓動在場其他人的效果。此外,被告亦不在一個地方侮辱國旗。

認為起刑點不應少於4個月

上訴庭認為,被告的刑責嚴重,而原審裁判官判斷200小時社服令是明顯不足。法官認為,量刑起點不應少於4個月。以相約120天計算,因被告認罪作出扣減。此外,被告至本年1月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只因新冠肺炎疫情而無法繼續,因此再獲得扣減,最終被判監20天。

控方:原審官低估案件嚴重性

律政司代表指出,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低估案件的嚴重性,未有考慮判刑須具阻嚇性,而本案被告犯案亦持續一段時間,且涉及不同形式的侮辱,認為其嚴重程度屬中等至高等,應該判處監禁式刑罰,包括勞教中心。

辯方:判囚多為重犯者

被告的律師卻反駁指,過往侮辱國旗而被判囚的被告,都是多次犯案或燒國旗,或涉及其他控罪,本案的被告涉及的行為包括踐踏國旗、把它由三樓扔至地下,及把國旗放入垃圾車,再把垃圾車推入水池等,認為毋須判囚。但若法庭批准覆核,望改判被告緩刑。

案件編號:CAAR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