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堂地過去5年逾300宗出售申請獲同意 政府鄉議局正商討祖堂規則

撰文:陳晶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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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制度,「祖堂地」指新界原居民繼承祖先的土地,但土地擁有權並非個人,而是集體原居民。「祖堂地」出售前,必須得到所有人同意。有指現時出售「祖堂地」的門檻甚高,有立法會議員問及過去5年售出的「祖堂地」數目,以及當局就該地出售及發展「祖堂地」的具體建議。
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回覆書面質詢時指,各區民政專員過去5年同意超過300個出售祖堂土地的申請,但相關土地性由私人擁有,當局在出售祖堂地的議決過程中沒有任何角色。

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回覆立法會議員書面質詢指,民政專員過去5年同意超過300個出售祖堂土地的申請,但表示相關土地性質屬私人機構,故相關出售決定當局在在議決過程中沒有任何角色。(資料圖片)

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立法會議員謝偉銓書面質詢指,現時出售祖堂地門檻甚高,以致相關土地及鄰近土地的整體規劃及發展受限制,故問及當局就土地出售及發展有何建議,以增加本港整體可供發展的用地供應。

民政事務局局長劉江華回覆指,根據《新界條例》第15條,沒有訂明出售祖/堂土地的門檻,或政府處理同意出售祖/堂土地申請的程序。雖然各區民政專員有法定權力就祖/堂委任司理或出售土地決定給予同意,但表示其性質屬私人機構,故在議決過程沒有任何角色。

同時又指,為研究進一步改善有關祖/堂事務,民政事務總署與新界鄉議局於2018年成立新界祖堂事務工作小組。工作小組備有內部規則,倘祖/堂能訂立內部規則,能方便日後處理委任司理及內部事務事宜。據悉,新界鄉議局正積極跟進及與各祖堂討論有關事宜。

根據《新界條例》第15條就祖/堂司理註冊,如以任何宗族、家族或堂名義,根據租契或其他批予、協議或特許而持有從政府取得的土地,須委任一名司理為代表,經民政事務局局長同意,該土地的全權由司理處理,他猶如該土地的唯一擁有人。每份與任何宗族、家族或堂所持有的土地有關文書,如由該土地的註冊司理在民政事務局局長面前簽立或簽署,並經民政事務局局長簽署見證,該份文書猶如由該宗族、家族或堂的全體成員所簽立或簽署的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