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教育局多年無審批私校債券等費用 促教育局訂審批機制
現時不少私校和國際學校除收取學費,亦會要求家長購買債券,或支付建校費、提名權費等以籌集資金,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4日)發表調查報告,指有私校以興趣及維修校舍、增設備為名,向家長收取高達五百萬元。
公署批評教育局多年來一直沒有按《教育規例》就私校收取可退還的費用進行審批,更視為「學校與家長間的私人財務安排」,做法與《教育規例》規定存矛盾;另外,教局亦未能交代不可退的其他費用審批機制,公署促教局盡快制訂審批機制,並建立數據庫以全面掌握情況。
教育局在再次徵詢法律意見後,才同意公署說法,回應稱會認真研究如何跟進,以制訂更全面的審批機制。
申訴專員公署發表有關「教育局審批資助學校和私校調整學費及私校收取其他費用機制」的主動調查報告,指教育局多年來一直按早年的法律意見寬鬆解讀《教育規例》,更視私校收取可退還的費用,是「私校與家長之間的私人財務安排」,未達條例規定,直至公署調查期間指出做法與《教育規例》規定有矛盾,教育局徵詢法律意見後,才同意應審批私校收費。
私校規定付500萬元可獲優先取錄
公署舉例指,有學校以工程及發展計劃為名,向家長收取每年2萬元(資本建設費),至一次性不退還的300萬元黃金債券不等,並表明購入黃金債券的學生可獲優先取錄;另有學校以興建及維修校舍,需購置設備及器材為由,要求學生四選一,支付6萬元(資本建設費)至500萬元(個人資本證明或商業資本證明)不等的費用。
申訴專員趙慧賢直言,私校自付盈虧,即使列明收費可令學生有優先取錄機會亦沒問題,但各校收取費用原因不同,教育局需「與時必進」,逐個個案審批,而校方應在教育局批准收費後才可收取相關費用。
另外,公署指出,教育局未能清晰交代審批私校在不可退還其他費用中的機制和程序,要求教育局盡快制訂有關機制及審批準則,並盡快向私校及相關持份者公布,另外亦應建立數據庫,以全面掌握有關情況。
教育局:注意到籌集資金計劃形式趨向多樣化 將認真研究如何監管
教育局發言人回應表示,私校(包括國際學校)按自負盈虧的模式和市場運作的原則營辦,所有開支均由學校自行承擔,為配合教學、學校發展、改善設施和基建工程等財務需要,部分私校會透過借貸和推行籌集資金計劃,包括債券、建校費、提名權費等形式籌集經費。
而教育局注意到籌集資金計劃的形式趨向多樣化,為避免對私校的運作模式造成過分干擾,局方會參考公署建議,認真研究如何跟進,包括檢視及構思如何改善及監管私校收取其他費用,以盡快制訂更全面的審批機制,及建立有關數據庫。
而在教育局審批直資和私校加學費方面,申訴專員公署指,現時學校申請加學費需向教育局申請,並提交加學費理據、學校財政狀況,事前亦需諮詢家長,無發現違規情況。
過去五年,直資學校只有一宗加學費申請被拒,私校有五宗申請被拒。教育局亦在2018年起,要求大幅加學費的學校提供詳盡資料證明有實際需要,及要求學校先諮詢家長,即使個別學校學費加幅接近兩成,教育局亦有詳細交代批准原因,認為教育局沒有不當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