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男指官未理其缺席照開庭 認為審訊不公求求翻案 終院裁敗訴
被控販毒罪的男子,在審前程序時稱牙痛需要看醫生,法官卻認為男子已有律師代表,他本人不在庭亦無影響,結果法庭在被告缺席下審了一個下午。該男子後來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入獄8年。他認為原審裁判官當時決定不當,令他得不到公平審訊,到終院提上訴。惟終院雖認為原審官較佳的做法,應把案押後半天,但認為未有構成對審訊不可彌補的損害,最後駁回上訴。
亦要考慮審訊是否公平
上訴人鄒浩賢,被指指2016年8月21日,在粉嶺祥華邨販運約41克的冰毒,他在高等法院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被判入獄8年。
終院法官在判詞指,本案要分析兩部份,首先原審法官是否正確行使斟情權,在鄒缺席下繼續審訊;若她是正確行使酌情權,則要考慮案件是否公平審訊。
理想做法應押後半天
終院法官認為,當時法庭正處理警方向鄒所錄取的口供,是否適合呈堂,原審女法官金貝理認為,鄒已給予律師提示,所以即使鄒缺席,也不會對他構成損害。惟終院法官認為,招認口供能否呈堂,對被告的抗辯十分重要,原審官竟未考慮把案押後一個下午,認為原審官當時非正確行使斟情權。終院法官認為,當時較好的做法,是應把案件押後。
審訊是否公平要整體衡量
終院法官同意律政司所指,審訊是否公平要整體衡量,而被告當時有豐富經驗的律師代表,該律師亦有向法庭稱已獲充份指示,故不同意鄒指他因為缺席了一個下午的聆訊,便認為審訊對他構成不可彌補的損害。
曾對警員稱買毒品自用
鄒於2016年8月21日,在粉嶺祥華邨販運約41克的冰毒。控方案情指,他被兩名警員截查,並搜獲涉案冰毒。他警誡下承認買毒品自用,警員把他的話記在記事簿下。鄒在錄影會面也道出相類說法。
法庭正處理口供的呈堂性
惟鄒稱是非自願下作出招認,故在案件正式開審前,進行一個名為「案中案」的程序,以決定警員記事簿中和錄影會面的證供是否可呈堂。
該「案中案」程序在前年2月9日星期五審了一個下午。周一早上續審時,鄒透過律師告知法庭他感到不適,原審法官卻指,可以在鄒缺席情況下,由其律師繼續。至上午約11時,鄒要求在其缺席下繼續聆訊,獲原審法官批准。
官指除非被告死去或快死否則繼續
在早上小休後,辯方律師稱鄒下午需要看醫生,法官再重複其之前說法,更指除非他死去或將會死去(unless he was dead or dying),否則「案中案」都會繼續,並指此舉對鄒沒有損害。之後鄒有被送返法庭,直至1時的午飯時間。
至案件下午再開庭時,辯方律師指鄒因牙痛問題,已返回收押所。而案件則在鄒缺席下,審訊下午繼續傳召證人作供,並傳召了一名指稱誘使鄒招認的警員。
口供最後獲准呈堂
鄒翌日返回法庭,並有在隨後的「案中案」中自辯。原審法官未有接納其說法,但接納了警員在「案中案」的口供,裁定警員記事簿和錄影會面都可呈堂。而鄒最終亦在審訊中被裁定罪成,被判囚8年半。
案件編號:FACC 4/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