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兩男女被控8.5三罷貼反修例海報 警稱坐巡邏車望到

撰文:林樂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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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自6月開始在各區的天橋隧道張貼反修例語句,兩男女於8月5日「三罷」傍晚疑在青衣張貼海報時,被警員截查,事後一同遭票控。兩人否認指控,案件今(3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警員作供稱乘警車巡邏時,看到男被告張貼海報,女被告則在旁扶住海報。惟他其後受辯方盤問時多次改口,一時指女被告正在黏膠紙,一時又指她沒有碰海報,期間更一度表示:「我冇望住佢貼」。

證人劉奕鵬離庭時疑以手機拍攝記者。(林樂兒攝)

男被告何志程(24歲)及女被告郭曉楠(24歲)今未有出庭應訊,均由林志釉律師代表。兩人被票控在政府土地未經准許張貼海報罪。控罪指,他們於今年8月5日傍晚約6時20分,在青衣青荃路張貼三幅1米長、40厘米闊的海報,但事前並未獲主管當局批准,違反《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

警稱見男被告拿著一疊海報

葵青區交通隊的高級警員劉奕鵬,當日乘警車於青衣一帶巡邏。他供稱,傍晚約6時20分,警車沿青荃路的架空天橋駛往青衣方向期間,他坐於車頭乘客位,看到兩被告在前方約15米,站於行人路欄杆旁邊。劉指,警車經過兩人時相距4米左右,他望到拿著一疊海報的男被告正在張貼海報,女被告則在旁扶住海報。

指兩被告聲稱表達訴求

劉下車折返,發現兩人不在原地,故走向樓梯處往下望。他表示看到兩人準備在欄杆上貼海報,遂開口叫停他們並截查兩人。他稱,女被告的母親在旁叫他:「唔好嚇親啲細路」,兩被告表示:「我哋只係表達訴求。」劉續道,後來有其他途人圍觀,女被告要求他出示委任證;其同僚到場後,劉重申不可貼海報,並指會申請出傳票檢控兩人。

辯方盤問下認無望住

劉接受辯方盤問,表示不同意這類事件應交由食環署跟進。他供稱警方接報當日有人會堵路癱瘓交通,他當時是「特別更」,負責巡邏涉案的青荃路,及留意有無人張貼海報。

辯方再就兩人的動作詢問劉,劉供稱除了海報外,被告還拿著膠紙,但不記得對方是單手還是雙手拿著。辯方質疑他連這點也不清楚,又如何指控被告貼海報,劉則回答:「我冇望住佢貼。」之後又稱是「接近貼完走」。辯方繼續查問,劉一時改口稱女被告正在黏膠紙,一時又指她沒有碰海報。被問及為何多次改變說法,劉則強調警車經過的時間很短,故不肯定兩人的動作。他其後亦同意沒有看到男被告貼海報。

記事冊及口供未有招認記錄

劉供稱兩被告曾有招認,辯方卻指出其記事冊及證人口供都沒有這項記錄,也沒有記下「我哋只係表達訴求」這句,劉解釋是他「(寫)漏咗」。庭上播出兩段途人拍攝的短片,可見劉與另一警員截查兩名被告後,有警員道:「我都覺得冇問題,所以到現時為止我哋未有懷疑你做啲違法嘅行為。」

劉亦承認未有依《警察通例》寫下截查過程,但辯稱應交由搜袋的同事記錄。他又指女被告的膠紙將近用盡,故未有檢取。

辯方指兩被告不曾張貼海報

辯方指出兩被告不曾張貼海報,劉不同意。控方覆問下,劉聲稱在同僚到場前,問過兩人有無在天橋貼海報,兩人均有招認。

特委裁判官劉淑嫻宣告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證人將於1月14日作供。

案件編號:WKS13795-6/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