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涉縱火學生獲准保釋 條件之一:每天到警署報到兩次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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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區議會選舉前夕,民建聯北區區議員姚銘位於粉嶺的辦事處被縱火。一名社工系男學生事後被捕,並遭控以1項縱火罪,案件早前在粉嶺法院提堂時,裁判官拒讓他保釋外出。他今(30日)再向高院申請保釋,法官最終批准被告以3萬元保釋,以及需遵守多項保釋條件,包括每天到警署報到兩次。

被告李欣樺,27歲。他被控於上月23日,在粉嶺華心邨華勉樓地下縱火,焚燒姚銘區議員辦事處。該案將於明年1月13日,在粉嶺法院再訊。

每日中午及晚上均須報到

高院法官今聽罷陳詞後,批准被告以3萬元保釋。被告在保釋期間,需每天到警署報到兩次,時間分別為中午12時至下午2時,以及每晚的8時至10時。除周一至周五的中午12時至下午2時,需到將軍澳警署報到外,其他時段則到上水警署報到。

被告在保釋期間,亦不准離港、不可接觸控方證人。此外,被告亦需遵守宵禁令,每晚11點至翌日早上6時需留在報稱住址。

案件編號:HCCP 66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