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向直播鏡頭展示記者身份證 私隱專員:有足夠理由主動調查

撰文:張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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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昨日(26日)號召於各區商場進行「和你SHOP蒙面日」,其中大埔超級城下午發生衝突,有便衣警員要求一名在場採訪的《立場新聞》記者出示身份證,其後將記者身份證及兩張記者證向直播鏡頭展示數十秒。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今日(27日)表示,雖然未收當事人投訴,惟表面證供成立,有足夠理由展開主動調查,若涉違反守則,將發執行通知書。

該名警員將《立場新聞》記者的身份證等向直播鏡頭展示近數十秒,將記者個人資料清楚顯示。(《立場新聞》圖片)

《立場新聞》一名記者昨日(26日)在大埔超級城,追問在場持伸縮警棍的人士是否警員,便衣警員及防暴警察與記者發生口角,及後要求記者進入封鎖線範圍,及出示身份證。便衣警員其後於直播鏡頭前展示記者的立法會記者證及記協記者證,並再將記者的身份證在該記者的直播鏡頭前展示約40秒,期間更將其身份證擺近鏡頭方向前。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黃繼兒表示,警向鏡頭展示記者身份證事件表面證供成立,有足夠理由展開主動調查。(資料圖片 / 高仲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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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事件得到廣泛報道,記者協會及攝記協會亦分別發出聲明,黃繼兒表示可信性高,表面證供成立,認為有可能違反私隱保障原則,有足夠理由讓公署展開主動調查。黃繼兒續指出,若涉違反守則,公署將發執行通知書,而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2年,並需每日罰款1000元。

收集個人資料作其他用途應得當事人同意

黃繼兒解釋,任何收集個人資料、或將個人資料用作其他用途,均需要得到當事人同意,否則有機會違反守則,續說如有其他人在得到個人資料後作出「起底」,或披露第三者行為,更屬觸犯刑事罪行。而執法機關於有合理懷疑下,認為任何人有犯法可能性,為防止罪案發生,是有權力查閱個人資料、信件或文件,惟任何資料收集者在未獲同意下公開、披露、轉交第三方,則屬違反守則。

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指一般而言,警員在截查任何人,檢查身份證時應用用手遮掩,認為警方高層有需要呼籲前線小心處理。(資料圖片)

警員「明顯做錯、技術上違規」

另外,監警會前委員鄭承隆亦認為,有關警員「明顯做錯、技術上違規」。他指一般而言,警員在截查任何人,檢查身份證時應用手遮掩,認為警方高層有需要呼籲前線小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