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青年用胡椒噴霧搶劫被判更生中心 官:若非年輕必判囚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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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張振康承認搶劫罪被灲更生中心。(資料圖片)

長期在內地工作的男子,受僱在港用90萬購買130部iPhone,並用手推車把電話推走,卻遇上兩名口罩男向他噴胡椒噴霧,及搶他腰包,其中一名17歲疑犯,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搶劫罪,法官今判被告入更生中心,並稱若非被告年輕及無案底,必將他判入獄。

法官林嘉欣判刑時稱,被告張振康(17歲)在案發時向事主噴胡椒噴霧明顯是想令他行動不便。感化官認為被告適合判入更生中心及教導所。林官指,考慮被告年紀輕,之前沒有犯過事,才不將他判監,並認為更生中心有助訓練被告紀律及重新做人。林官又明言,如果被告年過21歲,會毫無疑問將他判監,並以3至4年作量判起點,並表示這次是他的最後機會。

案情指,去年7月28日在觀塘一幢工廈,被告與另一男子植震韜(20歲)搶劫姓曾男子載有20萬元的腰包。被告當時戴口罩行近曾,並大叫,之後用胡椒噴霧噴向曾的眼部,令曾雙眼疼痛。被告趁曾掙扎期間,搶走曾的腰包並跑到大廈梯間逃走,曾則追在二人身後。及後植跌倒,腰包亦掉在地上,被告與植放棄執拾,曾取回腰包。被告今年5月6日被警方於街頭截查,因沒帶身分證被帶返警署才揭發事件。被告警誡下稱認識植一年,當日接到植電話指有工作,植給他口罩及噴霧,指事後可五五分賬。植早前已認罪,同被判入教導所。

案件編號:DCCC628/2016